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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体制改革发力 干部职务终身制彻底终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8:24 中国消费网

  最近,中央出台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三个法规文件,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

  贪污受贿、买官卖官、作风专横、生活糜烂、弄虚作假、热衷政绩工程……在我国当下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少数官员的上述所为令舆情哗然,民意愤懑,其危害之大,已严重伤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形象。凡此种种腐败现象,究其根源就在于干部管理制度还不够系统
全面、健全有力。

  众所周知,干部制度改革向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它成为当初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近,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针对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我们党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干部制度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干部管理文件无愧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彻底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

  干部职务终身制,是僵化社会主义模式的一个痼疾。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出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阐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各种国家最高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然而,干部职务终身制并没有就此被废止。这是因为党章只说明了党的各级职务不是终身的,却没有给出具体的任期限制,从法理上说党的领导人仍然可以长期任职。虽然规定了各种国家最高职务只能干满两届,但是由于没有年数合计的限定,设想一个50多岁的中央干部,先在政府的系统干上10年,两届期满后转向人大、然后再转向政协,这样转了一圈就干上30年,还是等同于终身。

  有鉴于此,《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文指出,今后从县级直到中央的党、政、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这就是说,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干15年,不能无休止地干下去。因此,《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以其明确的任期年限规定,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保证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包括党的最高职务在内的更迭轮替制度化、有序化。

  强力打造领导班子的稳定

  长期以来,虽然党章、宪法规定了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5年,但由于没有严格执行任期的相关条文规定,以至于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地(市)级的市委书记10年中换了7任,县(市)级的县委书记5年中换了3任,每届任期实际平均只有一年半左右的状况。据有的人大代表反映,现在我国的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干完一届任期就走的,占了百分之七八十,成了一种普遍现象。领导干部频繁调动,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其弊端显而易见:一是诱发浮躁情绪,在一个职位上没干多久,就千方百计地思量着如何升迁,置正事于不顾;二是助长大搞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为了快点升迁,只有快出政绩,这必然导致蛮干胡干,留下烂摊子给后任;三是扰乱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一任领导往往有自己的一套施政方略,换了一茬领导,就要换一套思路谋划,重新折腾一番,多次的换,等于多次的折腾,最终苦的还是老百姓。

  这几年,解决领导干部任期不足的呼声十分强烈。现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干满任期作出了强力约束:其一,除非因退休、因健康、因不称职、因辞职解职、因处分处罚或被罢免、因特殊需要调整等6种情况外,必须任满一个任期;其二,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确实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只能一次;其三,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也要计算任职年限。这些规定,使官场“走马灯”、“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景象不再成为可能。

  加强领导干部的交流和历练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不好,但是,让一个领导干部在开始工作至退休的几十年生涯里,一直待在某一地方、某一部门,使他囿于狭小的范围中,显然也不好。一方面,这使干部见不多、识不广,无法经受更多的历练,不利于干部的成长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易于使干部搞小圈子,以人划线,彼此间分亲疏远近,甚至拉帮结派,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尤其是一些关键的部门岗位,如干部人事管理、政纪检查执法、项目审计审批和资金运作管理等,在这样的职位上时间待长了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现象。为此,必须认真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

  在党政干部管理的历史上,从20世纪30年代的民主革命时期起,就已经制定了关于开展干部调配交流的条例。但是,和以往相比,这一次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具有许多创新的特点:

  ★干部交流的对象十分广泛,从县级干部开始,直到地级、省级和中央,纵跨四个层级;列入交流的既有正职干部,也包含副职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交流的重点既有党委、政府、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及其他领导成员,也有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及其他领导成员。

  ★干部交流的时间十分明确,列入交流对象的各类、各级领导干部,同一职务和同一层次职务任满10年的一定要交流。

  ★干部交流的范围十分普遍,有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交流,也有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交流;有各党政机关之间的交流,也有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

  ★干部交流的纪律十分严格,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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