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细则今日起实施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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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4:56 中国消费网 | |||||||||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1日发布实施。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试点初期的标的证券名单,两交易所将另行公布。 《实施细则》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其中,标的股票须满足以下条件: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需满足上述要求,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其中上证180指数成份股、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实施细则》明确,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实施细则》规定,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会员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沪深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已组织16家创新类券商进行了两次全网测试。沪深交易所表示,《实施细则》发布后,将继续开放融资融券交易联网测试环境,为试点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编辑:王彦艳) 文章来源:中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