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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 犬类随意进入公共场所可被捕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8:10 中国消费网

  自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跟犬类有关的警情已经超过了数百起,至少有17人被咬伤。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南京警方从今天开始,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在南京全市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犬患”集中整治行动。

  公安:犬患问题逐渐增多

  前段时间,雨花台区老年人李某外出,途经油坊村附近一家饭店门口时,路边突然窜出一条大狼狗,又急又怕的李某赶紧拔腿便逃,哪知道狼狗紧追不舍,老人李某才刚跑出几步,便被狼狗扑倒在地。之后,狼狗一顿疯咬,将老人李某手腕、胯骨等处咬伤。

  “因为饲养不符合规定的犬类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吴警官告诉记者,自从2004年取消办理“狗证”的行政审批后,南京

宠物犬数量急剧增加,违章养犬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据统计,今年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了与狗有关的治安案件37起,其中狗叫扰民13起、狗咬伤人17起、其他因狗发生的纠纷7起。此外,警方接报的与狗有关的警情也已经达到了数百起,“犬患”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市民反映十分强烈。

  限养区内只能饲养观赏犬

  根据《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六个区范围内,以及栖霞、雨花台、浦口、大厂、江宁等五个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在限制养犬地区的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如北京犬、狮子犬等),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狼犬、藏獒、洛威拿等);在非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地区。

  此外,该《办法》还禁止随意遛犬,尤其是不得携犬进入市民广场、商场、饭店和公共汽车等公共区域。对因诊疗、防疫等携犬外出的,需束之绳、链,由成年人牵引。同时,应主动避让老人和未成年人。擅自携犬进入上述公共区域的,公安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加大了对犬患的处罚

  《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是南京公安机关对犬类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以警方提醒家有爱犬的市民要遵守《办法》中的规定,不要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要在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户外遛犬;对犬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立即清除;养犬人要定期为犬注射犬用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养犬夜间吠叫、咬伤人情况发生,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警方表示,由于养狗者和反对养狗的市民在对待养狗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截然不同,所以在以往的管理执法行动中,警方遇到了不少困难。在此次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警方将对相关当事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甚至会对其做出拘留的处罚。

  成立整治小分队集中出击

  警方强调说,此次行动重点对一些“犬患”问题突出的小区、重点路段进行突击整治,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的集中行动。行动期间,各派出所将成立一支“犬患”整治小分队,重点在社区、公园、市民广场、交通干道等公共区域,捕捉流浪犬及遗弃犬。对发现饲养大型烈性犬的,先向养犬人发放违章通知书,敦促其自行处理,并告之其今后不得再饲养。对拒不处理的,坚决予以依法处理;对随意遛犬的行为,警方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查处力度。对经教育仍不予配合、不服从管理的,将按照《办法》规定的罚则,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警方表示,在此次整治行动中,警方还将开展犬类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辖区内犬类饲养情况,尤其是居民和单位饲养烈性犬的底数。对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以及辖区内的犬类养殖、交易场所,将全部录入警务平台。

  资料链接:

  据警方介绍,准许饲养的观赏犬品种主要有北京犬、狐狸犬、法国贵宾犬(贵妇犬)、巴哥犬、马尔吉斯犬、吉娃娃、蝴蝶犬、狮子犬(西施犬)、博美犬、腊肠犬、拉萨犬(西藏小梗犬)、约克夏梗、丝毛梗、中国冠毛犬、日本仲、苏格兰梗、西藏黄犬(宫廷叭狗)、西部高地白梗、西里汉梗、凯安梗、卷毛比熊犬、比利时格里风犬、布鲁塞尔犬、美国确架犬、迷你笃宾犬(迷你宾沙犬)、日本尖嘴犬(日本小型狐狸犬),及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认可的其他观赏犬。 (编辑:刘洋)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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