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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混乱 居民困难时无外来“救世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9:20 中国消费网

  “不少小区组建业委会要半年之久,导致其间小区管理混乱;许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的关系不协调;不少业委会的主要使命就是‘物业降价’……”据早报昨日报道,针对当前物业管理面临的难题,上海市房地局和部分物业协会、业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物业公司代表建议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中补充相关条款,并在该规定中明确写入“物业管理应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以充分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街道乡镇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日常运作中进行指导监督,相关的部门对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的人选
进行‘把关’。”此外,还建议补充修订时明确业委会违规越权行为的约束性条文。

  到今天我们许多有良心的知识分子和官员,仍然没有能够摆脱“代民做主”、“为民做主”的救世情结,其急于用世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淆于真知的理性缺乏却令人叹息。不断强化权力管制的结果,必然是公民权利在悄无声息中逐步缩小,公民的思想空间、生存空间、民族的创新空间在这种期盼中逐渐萎缩!那将是一个法网无边、行政力量也无远弗届的可怕世界。

  具体到物业管理,在呼唤政府之手介入之前,不妨先搞清楚何谓“小区管理混乱”?是治安状况堪忧吗?则地方干警早该介入,不需要另外修改法律另外呼唤政府之手;是物业管理不佳,或者业委会和物管企业“关系不协调”吗?那就由业委会和物管企业协调解决甚至直接解聘旧物业聘用新物业,也不需要政府之手额外介入;是“业委会的主要使命就是‘物业降价’”吗?但这本来就是业主和业委会的基本权利,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水准、接受什么样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是业主们在不断“试错”过程中才能达成的共识……

  业委会的权利是全体居民源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权利,也是《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确认的业主的民主权利。比起业委会的民主权利来说,业委会在其产生、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问题,都只是细枝末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只存在完善,不存在约束。业委会的民主实践,是在业主产权明晰条件下的崭新的民主训练,甚至比土地、

房屋产权不明晰状态下的当前中国乡村民主实践更具标本意义。在更广阔的视野上,业委会在行使民主权利中存在的种种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比如:那些被公认为最有能力担任业主代表的人大多因为工作繁忙而普遍表现出对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意愿冷淡;一些被公认为道德责任感强的“清流之士”因种种原因相继退出业主代表的选举,等等,在西方的民主实践中,别说是社区管理这样的小事,就是政治选举这样的大事,作为社会中坚阶层的中产阶层也普遍并不热衷,他们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不要指望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都去做“管家”,在哪里都一样。至于人户分离很难找到2/3业主投票之类纯技术问题,更是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

  寄望于政府“一揽子解决”,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政府的能力是无边际的。它必然要求政府的权力不受制约、机构无限庞大、人员无限臃肿。今天的我们的行政成本已经全球最高,教训还不够吗?第二,政府的权力是毫无私欲的。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在物业管理中赋予它更多的权力,它更容易和一盘散沙的业主和手中不掌握任何实际物质利益的业委会“握手言欢”,还几乎是不言自明的。

  在中国历史上,我们并不缺乏显示高远价值的口号,也不缺乏宏大的宣言和理想,但为什么总是摆脱不了“播下龙种而收获跳蚤”的怪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我们把美好世界想象得太理想,却每每不愿意在一些具体的细节构建上保持一点耐心和信心,甚至缺乏起码的理性与智慧,每当遇到哪怕一个小小的挫折,就转而去寻求某种简单粗暴的“捷径”,威权主义正是因此而不断地拥有和扩大其疆域,令人抚今追昔,长叹不已。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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