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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范干部任职:领导干部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54 中国消费网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任期保持稳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各地区之间的干部可以进行交流;领导干部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昨天,新华社授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下称“任期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下称“交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下称“回避规定”)三个法规文件,构建成我国干部人事完备法规体系,同时诉诸
社会监督落实。

  稳定干部任期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教研部汪玉凯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干部考核以任职届别为前提,如果干部随意调动,就会带来不尽力做好当地工作,只想做给上面看的后果。

  “某地级市10年内换了7任市长,而按照地方上的组织法,地方人大选出的市、县长任期是4~5年。这种频繁的调动就使地方组织法遭遇尴尬。”汪玉凯说。

  为使干部任职稳定有序,任期规定明确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任满一个任期。

  除非出现下列六种情况,可以例外: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对于最后一个因素,任期规定也做了限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除了防止任内随意调动,任期规定也防止了出现恋栈职位的现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相应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侧重干部经济业务能力

  中央在稳定规范干部任期的同时,也对任期内或满的干部调动、交流作出富有新意的调整。

  交流规定认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同时特列第十六条重申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而在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交流规定指出,重点要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吉林省省长王珉、贵州省代省长林树森等,这些人事调动就是这个战略的实施。”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一位教授向记者分析道,“此次规定对干部交流的范围作了极大的拓展,展现了中央为发展经济,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视野。另外此次交流的规定也体现了侧重培养和发挥干部发展经济业务能力的趋向。”

  交流回避范围扩大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原先是放置在1999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此次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单独成文制定了回避规定。

  比照以前规定,此次新规特点在于,首先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其次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而在先前的规定中是要求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生长地任职。

  “关于回避的新规,一方面更注重更为隐蔽、间接的腐败方式;另一方面也对本地任职回避规定得更灵活。”汪玉凯说。 (编辑:李旭波)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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