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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禁带食物引发霸王条款之争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26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8月7日电 (记者 梁书斌 陈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颇有争议的“爆米花官司”。一消费者带“爆米花”进入影院遭到影院拒绝,消费者认为影院的“谢绝外带饮食”为“霸王条款”,而法院判决认定该规定不属于“霸王条款”。 虽然电影院赢了官司,但在很多消费者心中,这场由“爆米花官司”引起的“霸王条款”之争好像还没有真正结束。 消费者:“谢绝外带饮食”违背了《合同法》 万达影城:“谢绝外带饮食”不是“霸王条款” 2006年3月7日,哈尔滨市民陈国伟到哈尔滨万达国际影城看电影,被工作人员以其自带食品为由禁止其进入放映厅,陈将食品寄存后才进入放映厅看了电影。3月8日,陈国伟再次来到万达影城,工作人员依旧拒绝他将自带的爆米花带入场内。他只好进入影城后花10元钱再买一袋。而他在万达影城楼下的食品店购买一袋爆米花只需7元钱。 陈国伟认为,万达影城制定的“谢绝外带饮食”规定,目的就是迫使消费者在影厅内消费,以此牟取经济利益。影院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观众到电影院买票,就和影院订立了电影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观众观看电影,影院放映电影,那么合同内容就不该包括限制食品外购这一条款。这一规定是影院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到法院起诉哈尔滨万达影城,要求万达影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元钱。2006年4月1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而万达影城认为,陈国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万达影城已充分尽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责任。万达影城没有侵害陈国伟的消费者选择权,哈尔滨市有许多档次不同的影院,陈国伟自愿选择了万达影城的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因此陈国伟已经充分行使了自主选择权。“谢绝外带饮食”是万达影城与陈国伟之间的合同约定,陈国伟欲强行将外带食品带入影院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万达影城有权阻止其携带食品行为。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一个商业经营者均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为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和管理秩序的权力,只要其制定的规则与秩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视为合法。万达影城根据企业经营定位、经营理念及本行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惯例,制定的“请勿携带非影城食品进入影厅”等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视为合法,法院驳回了陈国伟的诉讼请求。 “霸王条款”之争仍将继续 哈尔滨市消协一工作人员说,他们认为“谢绝外带饮食”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黑龙江省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有10多种行为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游泳馆、影城禁止自带食品。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黑龙江省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在第九条中规定了12项格式条款中不准含有的内容: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负有的保修、更换、退货责任等。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他个人认为这个规定不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一个特点是没有选择性。从影城的角度说,影城的档次高,提供的附加服务费用高,加价率也高,不让自带食品,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消费者在看电影之前,应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同时,消费者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可以到不同的影院看电影。 看来,消协和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对“爆米花官司”涉及到的条款究竟属不属于“霸王条款”的争议还会继续,但对消费者来说,得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才是最大的期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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