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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按31.5 吨载重缴养路费只能拉25 吨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0:10 中国消费网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的李先生向记者诉称,他于2005年购买了一辆由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载重25吨的斯达斯太尔拖挂货车,在郑州市车管所上户以来,李先生手持的一直是载重25吨的行驶证,向交通部门缴纳25吨位的养路费。

  今年5月份,李先生去缴纳养路费,郑州市养路费征稽处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有关部门文件,从4月份起养路费按照“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征收,他的汽车恢复后的吨
位应由行驶证上标注的25吨改为31.5吨,养路费应该照此标准征收。李先生计算了一下,按每吨每月180元养路费缴纳,“我每月要多交1170元,一年下来就是1.3万元”。

  令李先生感到郁闷的是,按31.5吨位缴纳了养路费,车管所颁发的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还是25吨。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超出行驶证核定吨位拉货的车辆属于超载,3个多月来,自己因按31.5吨位的标准拉货被交警罚款两次。

   交通部门表示上调养路费有法可依

  按照惯例,养路费都是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征收,为什么河南省的养路费突然会上调呢?

  7月31日,记者从河南省交通厅了解到,本次河南省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是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

  为了杜绝“大吨小标”泛滥现象,今年4月,河南省就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标准做出了一项决定,公路养路费的征收计量标准由原来按行驶证核定标准改为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发布的公告来执行,即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公布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未更正的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大吨小标”车辆,以及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由省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按照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依据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所谓“大吨小标”,主要是指近年来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了迎合部分车主偷逃税费、追求非法利润的目的,给大吨位汽车核发小吨位合格证的行为。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4月起先后发布9批公告,重新核定了国内100多家、数千种型号汽车的吨位。

   利益冲突催生大吨位养路费小吨位行驶证

  整治“大吨小标”利国利民,无可厚非,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河南省众多像李先生一样的车主缴着大吨位的养路费却只能持小吨位的行驶证,按养路费标准“足吨位”拉货时还要受到交警处罚呢?

  采访中,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计量标准改由按国家发改委统一发布的公告执行的文件下发后,交通部门要求所有货车必须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吨位并缴纳养路费,这是强制性的。公安部门则规定,只有车主递交申请,才给予重新核定吨位并更换行驶证,如果车主不递交核定申请或者就不知道有此规定,公安部门也不予要求,是非强制性的。

  郑州市车管所一位姓郑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河南省公安厅要求“大吨小标”车辆车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管机构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由公安交管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更正车辆的核定吨位,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家发改委的多批公告有时对同一种车的吨位公告不一样,致使行驶证更换起来“麻烦”。所以,有时候车管所为车主更换行驶证时只能参照当初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

  事情似乎并不那么简单,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刘经理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次为车主申请更换行驶证,然而郑州车管所的解释是,车管所核发行驶证的依据只能是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原始合格证以及提供各种技术参数的光盘。

  据悉,目前河南省约有10万辆“大吨小标”汽车,更换行驶证的不足两成。

  采访中众多车主们认为,出现同一辆车两个部门核定载重不同的现象,主要是两个部门的利益在打架。交通规费是按车辆核定吨位收取的,吨位越大,收取的费用就越多。公安部门是按车管所颁发的行驶证上的核定吨位考量是否超载的,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越小,就越容易超载,超载越多,罚款就越多。

   车主可提起诉讼也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缴了31.5吨位的养路费,拿着25吨位的行驶证,拉31.5吨的货物时,遇上交巡警还要被当成超载罚款,我们很委屈。”3个多月来,众多和李先生车一样的车主不断在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之间奔走反映问题,但至今仍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对此现象,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汉生表示,车主既然交了31.5吨位的养路费,就有权拉31.5吨的货物,如果拉了31.5吨货物的车辆在路上因超载受罚,车主有权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或对有关部门的执行标准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编辑:盛秀华)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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