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内实行最高限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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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9:01 中国消费网 | |||||||||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卫生行业监管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上海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年内将全部实行最高限价制度,即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上海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一系列制度,切实强化对营利
在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加大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力度。全市医疗广告违规率在近3个月内从60.63%迅速下降到1.15%。 据去年1月至今年6月底的统计,上海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3.4万余人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17385户次,处罚案件数1230起,取缔无证行医点4160个。卫生执法人次数、监督检查户次数、立案处罚数、罚没款数等,超过了本市前3年对医疗机构监督执法的总和。 四项价格管理制度 最高限价制度 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 为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 明码标价制度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明细清单制度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