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向专家求助 表示誓将全国牙防组告到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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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9:00 中国消费网 | |||||||||
晨报讯(记者 李婧) 要求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将卫生部告上法庭的法学博士李刚昨天向各知名律师和法律界人士求助——7月14日,朝阳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李刚针对卫生部的起诉,李博士对诉讼的下一步走势并不看好,认为自己“山穷水尽,屡战屡败”。同时记者获悉,李刚已经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誓将“全国牙防组”告到底。
昨天,李刚在“牙防组案研讨会”刚开始时就表示了对这场官司以后走势有些担心:“已经有人通过媒体给我带话,一旦不能确定认证违法,就要告我,向我索赔1000万元损失。”李刚博士希望参与研讨会的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在研讨会上,“国家机关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成为焦点。同时,各位律师给李刚博士支招。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提出,李刚博士应调整诉求,将重点放在“知情权”上,“知情权是诉讼的杀手锏。像李博士认为乐天木糖醇使用牙防组的认证属于欺诈,显然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针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来起诉,将顺利得多。”李轩教授也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过李轩教授也提出,法律对侵犯知情权如何判罚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也有学者建议李刚将矛头瞄准认监会。向认监会要求处罚牙防组,如果认监会不作出相应处理,就向认监会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经过 2005年9月16日,李刚博士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卖场购买了使用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2005年9月26日,朝阳法院拒绝对起诉乐天、家和物美和卫生部的诉讼立案,理由是卫生部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主体。2006年2月16日,朝阳法院递交追加卫生部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书。2006年7月14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学博士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案。 (编辑:盛秀华)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