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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问题做出说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14:14 CCTV《全球资讯榜》
昨天我们报道了国家将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消息,国家版权局昨天特别就此问题,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是谁?此项是不是行政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1、收费主体是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两家协会不会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2、是不是行政收费?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批准这两个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不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 3、收费是否可达百亿元?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到百亿元的说法是非理性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4、是否由消费者支付?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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