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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非法羁押 人大代表声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9:14 中国消费网

  13位全国人大代表致函“两高”

  几年前,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公司)打了一场经济官司,澳柯玛公司败诉。但在甘肃两级法院胜诉的乔红霞却被青岛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报2004年1月7日,就该案进行了报道。

  后“乔红霞案”被“两高”指定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经补充侦查,天津检方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将该案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6年6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7月26日,距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已过去一个月零12天了,但她仍然被困青岛,关押地点不在公安局的看守所,而在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区政府迎宾馆;看押她的人不是警察,而是澳柯玛集团公司的保安。

  兰州:乔红霞打赢民事官司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先后代表公司与澳柯玛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向青岛市南区法院起诉,向海欣公司索要629万元欠款及利息,南区法院随即对海欣公司货物查封。之后,南区法院因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欣公司对此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至今无果。

  2000年3月,海欣公司以违背合同,未落实返利款等为诉求将澳柯玛公司告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青岛:乔红霞被判无期

  在甘肃两级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青岛中院于2002年4月9日将其受理近2年半时间但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青岛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3日拘留乔红霞,青岛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对她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烈呼吁破除司法地方保护维护司法权的统一——

  13位全国人大代表致函“两高”

  “太过分了!怎么会是这样?”7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孙洁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激动地说。

  她说:“自从晨报报道这一案件后,我就一直关注它。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完全可以申诉。怎么可以这边胜诉,那边抓人?这还叫统一司法吗?”孙洁说:“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欺诈、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不取决于合同是否为二次书写或有添加内容,而取决于其添写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他们之间的合同有双方签名盖章,自然推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乔红霞出示了有二次书写内容的合同,但是澳柯玛方一方面指控乔红霞变造合同,可另一方面自己又不出示没有二次书写内容的合同。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五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认定该案明显违法,建议追究青岛司法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地方保护挑战国家统一司法权

  基于同样的认识,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孙洁、雷菊芳、董钢、李梅、安永红、王利民、马彩云、刘卫红、王锡武、穆涛、杨晓燕、苏广林、哈琼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反映函。他们认为:“对同一事实和纠纷,青岛中院在甘肃高院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犯诈骗罪并处无期徒刑的判决,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了全国法院内部民、刑判决之间的严重冲突,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表现出了明显的地方保护倾向。例如在青岛中院一审开庭审判的前一天,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找到看守所会见本案另一被告人周志,企图说服周志在法庭上站在澳柯玛公司利益的立场上。澳柯玛公司法律办副主任高旭既非公安司法人员,也非周志的辩护人,应该无权去看守所会见被告。显而易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天津检方认为不构成犯罪

  人大代表的意见显然发挥了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了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审。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按兰州市中级法院和甘肃省高级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数额认定上诉人乔红霞、周志诈骗的数额,其中包含了乔红霞以海欣公司等名义与澳柯玛公司正常签订合同、协议应得的合理返利数额,而卷宗材料对于这些合同、协议反映不全面,无法判断乔红霞应得的合理返利数额。因此,本案存在着部分事实不清的问题,撤销青岛中院青刑字第58号刑事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新审判。”

  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

  从监视居住到变相羁押

  “至此,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青岛市公安局都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被羁押3年多的乔红霞。这种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也与近年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清理超期羁押、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基本精神相违背。”7月20日,乔红霞的辩护人许兰亭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2005年1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06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再次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但乔仍被关押。

  “这是变相羁押!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精神。”许兰亭说。

  (编辑:李旭波)

文章来源:每日甘肃—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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