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损坏燃气设施有望罚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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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0:45 中国消费网 | |||||||||
昨日,北京市政府向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请审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针对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和其他燃气设施事故,增加罚则,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应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上将首次审议《北京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共五章五十一条,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陆海军在提请审议报告中指出,截至2005年年底,北京市共有燃气用户450万户,其中天然气用户300余万户、液化石油气用户140余万户。奥运会为北京市燃气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北京市天然气用量2008年将达50亿立方米,燃气企业也形成除北京市燃气集团外,还有其他相关企业近600家,给原有燃气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冲击,对燃气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但是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关于燃气的法律、法规,北京市现有的《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侧重对燃气行业内部的管理,缺乏对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安全义务、责任方面的规定,在燃气安全监管和执法方面也未能形成一套触及燃气企业核心利益的制约机制。 (编辑:王彦艳) 文章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