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组织职工到海南岛旅游,具体旅游事务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然而,该公司职工章春在旅游途中下海游泳时溺水身亡,从而引发了状告旅行社的“旅游溺水身亡赔偿案”。昨天,经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确定被告旅行社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获得了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事发于2004年8月2日晚7时许,该职工旅游团抵达海南岛三亚后,因一些人的要求,
导游安排大家到三亚大东海海滩游泳。章春在下海游泳时天色已晚,海浪较急且大,其虽有较好水性还是被海潮卷离海边,虽经全力营救还是被海浪吞噬。
死亡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坚持认为章春应对自己的游泳技能有个正确预见,由于其本身的过错,才造成了溺水身亡事件。死者家属在提起诉讼时认为,事发海域溺水事件频发,被告旅行社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况又在晚上组织游客游泳,说明旅行社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警示不够、预见不足,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救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人民币。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旅行社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下海游泳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死者章春应对自身的游泳技术、体能有充分的认识,由于其估计不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盛秀华) 文章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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