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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年质量问题重提起 买大件最好签示范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3:36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诸达鹤 通讯员 邵莉莉 王英健 范伟坚

  买卖大件消费品,要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商家利益的保护。工商嘉定分局最近调解的一起家具买卖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所购沙发面皮剥落3年前,家住南翔镇解放街的葛先生,在上海装饰市场某家具商行内
购买了一套沙发,连同茶几总价2300元,商行提供了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样品皮(牛皮)一块。今年,葛先生在使用中发现,所购沙发面皮剥落,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向商家交涉后商行不肯解决。于是葛先生以商行提供的沙发面皮不是真皮为由,向工商嘉定分局叶城工商所提出申诉。

  接到葛先生申诉书后,叶城工商所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和调解。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发票、样品皮和沙发产品合格证上的广告语。

  商场称与皮质无关

  商行表示,沙发是用CP原料皮制成的,如果CP皮有质量问题的话,商行可以负责调换,但葛先生应支付调换的人工费用。葛先生称,他买的沙发面皮应以样品皮为准,是牛皮,况且商行所提供的沙发产品合格证背面印着“该家具沙发系列采用意大利真皮精工制造”。他购买的沙发是该家具系列的一种,应该是真皮,现在用的是CP皮,他受到了欺骗,商行应按照《消法》规定进行赔偿。

  商行还称,葛先生手里提供的牛皮是样品皮,与沙发皮的品质无关,这一点在购买时商场已当场声明;商行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背面刊印的内容是商场的广告用语,与产品实际质量无联系,故商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行顾客都有过错

  工商部门认为,双方在买卖家具时,未签订示范合同文本,都有过错;双方未将家具品种、质量标准、验收、保修期限等在合同上注明,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商行称自产的沙发无生产的技术标准,以及将广告印在产品合格证背面随沙发销售的做法,对消费者起了误导作用,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沙发后,未及时、仔细验收,以至在3年后发现质量问题提出索赔,也存在过错。

  经调解,商行对葛先生提出的沙发质量问题的面皮负责调换真皮(以样品皮为准),调换费用2000元,其中商行承担1600元,葛先生承担400元。这起纠纷提醒消费者,买卖大件消费品时,莫忘索要正规发票,要尽量签订示范合同文本,记得保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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