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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出租屋税率部分下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11:41 南方都市报

  广州6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征收率”收税,税率按月租金收入分三档

  本报讯 (记者罗斯丁 实习生程建兰 通讯员王凌)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开始,广州市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分为三档征税,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0%不等,相比此前政策,部分有所下调。

  据了解,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按照新的征税标准,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分为三档征税,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分三档征税的税率分别是:4%、7.7%、9.7%。而按此前政策,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综合税率为6.7%;月租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综合税率为10%。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此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部分综合征收率进行下调,是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或核定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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