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 革继胜) 昨天,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就“欧珀莱化妆品赠品无保质期”发布提示说,对商家提供的让利“赠品”要格外留心,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北京消费者曲女士前两天投诉称,她于今年5月12日在北京某商场购物时,看到欧珀莱(AUPRES)化妆品有“买足420元就有赠品”的促销活动,就购买了475元的货,得到了5件赠
品(试用装防晒用品),到家后才发现正装赠品上连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都没有。曲女士说,这种既无生产日期又无封签的赠品简直就是“鸡肋”,用了害怕对皮肤造成不良后果,扔了又觉得可惜。
对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认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是一种促销行为,其条件是消费者必须购买420元以上的指定产品,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打折,属于销售经营行为,因此其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另外,相关法规对化妆品标注也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各方说法】
资生堂:赠品不属于销售范围
昨天下午,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赠品作为公司专门生产的“非卖品”,不属于销售范围,所以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
这位负责人援引有关法规说,对于化妆品非卖品,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而且,所有非卖品都是随当批次的化妆品分配给零售商的。”
法律专家:赠品应明示保质期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我国知名法律专家何山则认为:厂家这种有条件的“赠送”,实质上就是一种“卖品”。退一万步讲,即使是非卖品,但赠送的对象是消费者,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关乎着消费者的皮肤健康,非同小可,厂家也应对消费者负责,在产品包装上也应有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等。
质检总局:进入市场就得三包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非卖品”和“卖品”只是商家自己的说法,不管什么称谓,都是商家传播产品的手段,只要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三包”,而且这种所谓的“赠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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