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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行政机关不得限购指定商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10:13 中国消费网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

  不得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
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将被罚款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反垄断法草案还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界定7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另外,草案还规定,六种情况下经营者达成协议将“豁免”,包括为实现节约

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等。

  草案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进行了界定,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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