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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讨论:律师说《消法》不应被消极适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9:57 中国消费网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将汽车定性为奢侈品不是生活消费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做法,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精神。

  邱宝昌说,《消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汽车是生活消费品,同样也没有给予否定,其实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均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事无巨细。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汽车、使用汽车毫无疑问是一种消费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理所当然是一种生活消费品

  邱宝昌解释说,之所以会出现将汽车排斥在生活消费品之外的观点和判例,并不是法律本身存在问题,也不是法律的解读存在问题,而是一些人的生活理念、思维方式还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邱宝昌说,在若干年前,拥有一部自己的汽车还是许多国人的梦想,可在今天,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许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忽视这种社会进步、社会现实,做出

汽车消费不是生活消费,家用汽车不受《消法》调整的判决,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邱宝昌表示,法官在处理涉及到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把握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又要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不同的人对事物的认知、分析问题的角度和立场存有差异,但这不应成为消极适用法律的理由。(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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