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是消费品这是常识,是一个非常清楚、无须讨论的话题,怎么能够判决它不是生活消费品呢?”著名民法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的河山向本报记者表示,汽车目前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毫无疑义属于生活消费品,汽车消费纠纷也毫无疑义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受《消法》保护,汽车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给予加倍赔偿。
据河山介绍,在《消法》制定过程中,曾有过关于汽车、房屋、钻石珠宝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讨论,经过讨论,大家取得了一致意见,《消法》的立法精神包括了调整汽车、房屋等纠纷。
河山说,《消法》在实践过程中,曾出现一些本不应有的争论,如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其实,对上面的现象,《消法》第2条和第3条已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运营、经营,如果遇到纠纷,无疑应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消费有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分,即使是奢侈消费,也属于生活消费的一部分。”河山说,在《消法》中,消费品没有贵贱之分,不管这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多高,只要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消法》保护。汽车消费属于大宗消费,一旦车辆出现问题,消费者支付的代价会更高、潜在危险更大,消费者很容易受到心理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对于汽车消费,法律更应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和惩罚措施,汽车生产销售者更应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如此,才不会出现《消法》只保护得了小额消费,却难以保护汽车等大宗消费的怪事,才不会出现“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消法》”的错误观点。
河山认为,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发展,生活消费品的范畴会越来越广泛,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的范畴,道理其实很清楚,没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甚至修改《消法》。当务之急是应该进一步将《消法》的条款落实到位,让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让《消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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