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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讨论:法官说家用汽车属生活消费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9:52 中国消费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晓东长期从事民事纠纷审判工作,曾多次做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判决。例如,2003年6月北京消费者李先生购买赛纳轿车受经销商欺诈,陈晓东法官审理此案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销售商加倍返还消费者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检测费共计40余万元,此案成为京城法院判决的第一例汽车消费加倍赔偿案。今年5月15日,陈晓东法官又主持审理了3起消费者起诉奥克斯经销商欺诈案,同样依据《消法》做出了判决。

  陈晓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个人购买、用于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的汽车,就是生活消费品,就应受《消法》调整;反之,凡非个人购买或者个人购买但用于生产经营,这样的汽车就不受《消法》调整。

  陈晓东对记者分析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定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并非复杂之事。消费有狭义上的消费和广义上的消费之分。狭义上的消费指的是衣、食、住、行等本原意义上的消费,即生活消费;广义上的消费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生产消费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消费,即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生活消费是相对生产消费而言的。《消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即人们在生活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践中,要判定一种消费关系是否适用于《消法》,首先要确定该消费关系的性质,即属于生活消费关系还是生产消费关系。生活消费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

  陈晓东法官最后说,家用汽车是普通消费者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具备生活消费品的所有特征,当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接受《消法》调整是理所当然。

  ■北京市首例汽车消费加倍赔偿案

  2003年6月13日,消费者李欣从北京东方红汽车销售公司(下简称东方红公司)以19.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赛纳轿车。办完车辆上牌等相关手续后的当天,他的一位朋友在查看该车时发现,其车门等部位的面漆同车体其他部位的不同,存在面漆修补痕迹,而且该车保险杠司机一侧有一块油漆异样,司机安全带固定支点塑料扣碗开裂。李欣与经销商协商,东方红公司拒绝了李欣提出的退车要求。李欣遂以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朝阳区法院委托相关机构鉴定后认为,该车的确存在修复痕迹。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汽车经销商的东方红公司比作为消费者的李欣更应具备汽车专业知识和识别、检验技能,该车的瑕疵并非十分隐蔽难以发现,销售商在售车前应当知道这一瑕疵。故法院认定东方红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以次充好的行为,构成欺诈。2003年9月27日,朝阳区法院依据《消法》有关规定,判令李欣将该车退还东方红公司;东方红公司返还李欣购车款19.28万元,加倍赔偿李欣购车款19.28万元,并赔偿李欣因购车而花费的购置税费等费用共计16479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奥克斯汽车案适用《消法》

  今年5月15日,“汽车退市第一案”——奥克斯汽车纠纷案在北京有了结果。3位北京奥克斯汽车消费者状告各自销售商及宁波奥克斯、沈阳奥克斯欺诈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审理,朝阳区法院支持了其中一名消费者的诉求,一审判令经销商退车退款,并增加赔偿1.92万元。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贾 君/整理)(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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