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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行缺陷食品召回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16:4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米远征 上海报道

  8月1日起,酝酿数年的“缺陷食品召回规定”将在上海开始试行。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对食品等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商品实行召回,也是继汽车召回制度之后,在减少缺陷商品危害方面所做的二次尝试。

  6月21日,记者在上海采访了本次“缺陷食品召回规定”的主导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是本报对副局长唐民皓(以下简称唐)的采访。

  《经济观察报》:“缺陷食品召回规定”为什么会首先在上海出台?

  唐:在我国,上海是最早对缺陷商品召回进行立法的城市。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代会第44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三种形式:企业主动召回、政府责令召回、行业协会建议政府召回。正是有了这个法律依据,我们主管部门才能制定实施细则。

  《经济观察报》:既然上海早在4年前就对缺陷商品召回立法,为什么“召回规定”现在才出台?

  唐:立法只是说明有这样一个法律,但缺乏实施细则无法操作。上海虽然在立法上走在全国前面,但食品安全环境并不比其他城市更优越。去年上海以及全国发生的苏丹红、毒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为食品安全敲响警钟,也促使我们加快法律落实的进程,切实减轻社会危害。

  《经济观察报》:“缺陷食品召回”是政府责任的一部分吗?

  唐:食品安全问题是深受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我们即将试行的“缺陷食品召回”希望能改变人们的一个观念——“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事”。应该说,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只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以前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都是政府部门事后处罚。这样只能是亡羊补牢,对深受其害的消费者并没有什么好处。召回则不同,它把消除危害作为出发点,经济处罚将被推到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比如,如果企业召回措施做得好,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经济观察报》:听说“缺陷食品召回”借鉴了国外的做法?

  唐:是的。这个召回制度主要是与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合作进行的一项课题,3月份美国专家来上海向我们介绍了美国农业部、FDI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经验,今年9月,我局的专家还将赴美进一步求教。

  《经济观察报》:“缺陷食品召回”的具体操作办法?

  唐:这个规定适用于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将分企业召回、政府责令召回两种方式;根据食品损害健康的程度递减分一、二、三级。比如一级缺陷食品是指造成死亡、企业选择主动召回的,由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召回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召回计划,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在72小时完成召回。在结束召回10天内提交终结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查。

  政府责令召回则是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责成进行的,企业是被动的。

  处罚措施将以其违法所得的倍数裁量,也就是说,召回的越多,违法所得越少,经济处罚也就越少。这是激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负起社会责任。

  《经济观察报》:对企业来说,“缺陷食品召回”是否意味着巨大的成本支出?

  唐:对企业来说,召回并不需要多少成本支出。比如设一部投诉电话,设立几个回收网点,这都是容易做到的。关键是企业的自觉性未必有那么高,可能还想蒙混过关。所以,我预计从8月开始,将以责令召回为主,也就是由政府督促企业召回。但随着召回观念普及下去,主动召回会越来越多。

  《经济观察报》:企业对召回的态度如何?

  唐:在召回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邀请了企业、餐饮行业协会、连锁超市行业协会、农委、消保委等横向政府部门参与意见,大家普遍认为这个做法很好。倒是企业反应比较麻木,没有明显的支持或反对。这也反映了我们的企业比较功利,除非事到临头,对制度建设热情不足。

  《经济观察报》:美国每年缺陷食品的召回数量多达1000件,几乎每月都有,上海估计有多少?

  唐:我估计有几十件到上百件。但我们的试行办法刚刚运作,并不希望一下子力度很大,能平稳地运行下去就是最大的成就。

  《经济观察报》:如果企业拒不执行,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哪些强制措施?

  唐:这个问题美国专家来时也问到了,我们目前最重的措施还是在处罚裁量的原则上,最高可以以违法所得5倍的数额罚处,同时还有发出公告等。有人建议用政府代为召回的办法,但这就违反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初衷了,而且政府也没有那么多资源可以调动。

  《经济观察报》:上海的缺陷食品召回会对全国产生怎样的影响?

  唐:上海首先要把这个制度做成,从试行办法变为正式办法,然后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惠鲁生副局长对这个办法很支持。现在国家正在修订《食品安全法》,我们也希望能为《食品安全法》做出贡献。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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