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会:汽车属于“为生活需要”的消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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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9:39 中国消费网 | |||||||||
6月19日,本报记者就“汽车属不属于生活消费品”,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采访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 刘亚兵对记者说,从常理上讲,生活就是衣食住行,以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所有消费,当然包括教育、医疗、汽车、旅游、商品房、珠宝等。如果理解为狭义的“生存消
该案中法院以“该车并未到交通管理部门上户,事实上处于新车状态,该车的性能、车况均无任何问题”,“未故意隐瞒和虚构事实,故不构成合同欺诈”为由,不支持消费者认为售车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这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亚兵说,这起案件给他两点启示。一是社会上对《消法》的理解,尤其是对《消法》适用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偏差。二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消法》第49条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第49条对经营者不公平。什么是公平?刘亚兵认为,对造假者、欺诈者进行惩戒,对权益受损消费者而言就是一种公平,反之才是不公平。 (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