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规定治理非法客运 最高可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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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8:12 中国消费网 | |||||||||
非法客运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非法营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按照规定公告后,执法部门可将暂扣的车辆予以拍卖。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在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该《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的管理、暂扣、处罚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要求。 据调查,目前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的汽车(含出租车、公交、长途客车)约有1.5万辆,
为规范车辆客运市场,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规定》明确,非法客运的汽车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检查和处罚;非法客运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车辆非法客运的,移送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规定》还明确了暂扣车辆的处理程序:即从事非法客运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期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归还暂扣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规定公告后,执法部门可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同时,暂扣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 同时,《规定》还加大了对车辆非法客运的处罚力度,提出对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非法客运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营业性客运汽车安装客运营运设施或者标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客运汽车非法客运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处以最高5万至10万元的罚款。(编辑:谭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