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日经《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在经过前三轮改革我市行政许可实现法定化、规范化、公开化之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更深层次的非行政许可领域,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目标:实现法定化和标准化
深圳市经过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大幅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并实现了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据介绍,目前在我市保留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约占45%。本轮改革的重点就是针对这部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而进行的,将对其进行全面清理和逐项规范。本轮行政审批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清理和确认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实现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定化和标准化;通过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增强行政执行力。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专门法律,制定《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为清理和规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提供了依据,因此该《规定》出台是本轮改革的第一步。《规定》采用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主要内容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和办法等。
范围:包括民政优抚等七大类
《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设定: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
《规定》明确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办法: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拟设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除外。听证会、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机关:不得接受有偿服务
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规定》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办法:十四项内容统一标准
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程序,《规定》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遵循实施办法统一拟定、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的原则,实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和登记内容;(二)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三)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四)审批和登记条件;(五)申请材料;(六)申请表格;(七)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八)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九)审批和登记程序;(十)审批和登记时限;(十一)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十二)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十三)收费;(十四)年审。
申请:材料不齐5日内要告知
关于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问题,《规定》表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接收材料或者受理该项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审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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