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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生存消费享受消费都是生活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9:37 中国消费网

  

   编者按 汽车究竟是不是生活消费品?在汽车消费不断发展成熟的今天,这似乎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不断拉动消费需求。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也明确提出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然而,前不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消费案件做出终审宣判,认为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
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6年前,本报曾针对“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话题展开系列大讨论,此后一些地方在制定、修改《消法实施细则》时,明确提出“患者是消费者”,适用《消法》调整。如今,患者是消费者这一观念已不再模糊。鉴于此,“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这个命题也有必要进行讨论,在讨论中明辨汽车也是生活消费品,应该适用《消法》进行调整。只有这个观念明确了、明晰了,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拉动汽车消费的增长。

  从本期开始,本报连续组织3期系列讨论,分别采访相关部门的管理者、消费者、生产者以及法学专家等各方人士,就“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发表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家用汽车应受《消法》调整

  家用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6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及市场管理司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家用汽车是消费品,应当受《消法》调整。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因此,《消法》是消费领域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的重要法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消法》规定。

  这位负责人强调,《消法》保护的主体是消费者,消费者个人购买的轿车,满足消费者出行需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生活消费,其合法权益应受《消法》保护。消费者群体中,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同,消费水平也有很大差别,但不论是高档消费,还是低档消费,都受《消法》调整;不论是购买自行车还是汽车,其消费权益都受《消法》保护。

  消保局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普及阶段,汽车作为家庭消费品已被广为认可,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消法》调整毋庸置疑。消费者有生存需要,也有享受需要,生存消费和享受消费都是生活消费,不能因为满足享受需要的消费品价值大就否认其属于生活消费。而且,正因为家用汽车等是大件消费品价值较大,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出现问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就越大。因此,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方面的权益就更应受到重视。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处处长陆万里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即使是奢侈品,它也是消费品,也要受法律保护。

  陆万里认为,汽车既可用于生产消费,如作为营利性运输工具,也可用于生活消费,如家庭自用。因此判定汽车是否是消费品,不是由其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购买者的使用性质决定的。不论价值多么昂贵的汽车,只要是个人购买、为生活所用,不用于经营牟利或转手倒卖,就是生活消费品,就应当受《消法》调整。

  国家发改委:要推动汽车私人消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位官员在回答记者提出的“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问题时,提醒记者参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相关论述。

  记者找到国家发改委2004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现其中有多处提及汽车与个人消费的关系。如第1章第2条明确表示,“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第12章“汽车消费”第61条也表示,要“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第65条也规定,“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

  对此,一位参加过《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讨论的专家向记者表示,制定这个政策也是为了鼓励汽车个人消费,因为汽车与住房目前已经被视为我国新的消费增长点,汽车不再是属于少数人或者政府才可以购买的消费品,而是要鼓励普通老百姓也购买汽车,所以才有“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表述。

  国家统计局:生活用车作为消费品来统计

  国家统计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统计局每月进行的关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中,共分8个类别,其中第六类为交通和通信类价格,该类别中包括了交通工具价格,以及与之相关的车用燃料及零配件价格和车辆使用及维修价格。此外,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中,其商品类别中也包括了汽车。

  该官员表示,汽车本身既可以当作生活消费品,也可以作为生产工具,主要是看它的具体用途。如果消费者主要把它当作日常代步工具,那它就是消费品;如果用它从事生产,则是生产工具,是投资品。所以确定汽车的性质要看它的具体用途。

  至于汽车是“生活消费品”还是“奢侈消费品”的问题,该官员表示,统计中不会把消费品按这种标准区分,“只要是用来满足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的都是消费品”。(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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