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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焦炭配额案:政商两界多人落马涉商务部高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8:30 中国消费网

  “中纪委、山西、焦炭配额大案。”

  数月来,在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门口“趴活”的出租车司机王师傅经常从一些神秘的乘客口中听到这几个词,但至今为止,他也不清楚“山西到底出了什么事”。

  这一切在6月13日揭开了冰山一角。当日,山西焦炭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范萍受贿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开庭。公诉机关称,这个47岁的女人利用手中的焦炭配额,先后收取贿赂达200多万元。

  范萍受贿案仅仅是一桩牵涉众多的全国性焦炭配额大案的第一案。这桩系列窝案始自焦炭价格飙升,配额交易几近疯狂的2004年,而在焦炭市场恢复平静的2005年,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本报记者获悉,为彻查此案,中纪委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挂牌督办。目前,山西政商两界多位有影响的人物已因此落马,涉案者甚至包括商务部相关部门的主管官员。

  “该案的爆发竟是如此的意外与突然。”一位山西省纪委系统内的知情人士感叹。

  一根意外的导火线

  一切要从山西省焦炭集团董事长牛新民东窗事发说起。

  2005年上半年,牛新民突然被山西省纪委“双规”,最初的线索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士对他有受贿行为的举报。

  牛新民原为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2002年山西省焦炭集团成立后出任集团董事长,正厅级干部。山西焦炭集团的一位人士透露,牛新民在公司里大权独揽,为人非常强势,性格上颇为倔强,但他承认,这位山西焦炭行业的头面人物“也颇有能力”。山西省纪委那位知情人士说,牛新民的这种性格决定了他的命运。

  “牛新民在接受省纪委调查期间,态度极其强硬,对自己的事情不愿做任何的交代,一副死不认账的态度,这样纪委的同志开始大面积的调查。”2005年下半年,牛新民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正式批捕,目前羁押在距离太原市100多公里以外的阳泉看守所。

  上述知情人士说,“本来牛新民的案子并没有涉及焦炭配额违法和腐败问题,但是省纪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有关焦炭配额倒卖和腐败的重大线索。”山西焦炭配额案的一个关键人物范萍因此浮出水面。焦炭配额案正式被山西省纪委列为重大案件调查办理。

  今年春节前,范萍被山西省纪委“双规”。2006年5月19日,范萍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她涉嫌利用自己手中的焦炭出口配额受贿216万余元。

  范萍,研究生学历。案发前系山西省焦炭集团董事、工会主席、并兼任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山西省焦炭集团是由原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焦炭公司、省外贸厅焦炭出口服务中心等四家单位于2002年合并组建的。虽然至今尚没有生产过一吨焦炭,但焦炭集团掌控着山西省焦炭出口配额的分配大权,并代省政府提取每吨30元左右的能源基金和服务费、管理费两项费用。而且,山西省焦炭协会就挂靠在该集团下面,协会秘书长由一位集团副总兼任。

  牛新民的代理律师,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李飞主任说,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牛新民与配额案没有直接关联,只是受贿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

  但是,以牛新民案为突破口,焦炭配额案牵涉到的人员越来越多,涉案企业也在蔓延,涉案人员的范围也最终超出了山西。

  从山西到北京

  “山西省纪委在组织人力彻查焦炭配额案的时候,发现案件不仅是针对企业向下蔓延,很多线索和腐败问题直指商务部一些相关人员。”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由于涉及到北京有关官员,而且涉及面有扩大的趋势,山西省纪委感觉问题重大,直接把焦炭配额案件上报中纪委。中纪委成立了焦炭配额系列案件的专项调查小组,中纪委一位高层出任该小组的组长。

  随着调查的深入,由于案情重大,涉及面广,纪检部门又从北京查到山西。中纪委派人来到太原亲自督办。

  中纪委介入后,更多的涉案企业和官员曝光。今年春节前,商务部外贸司工业品出口处处长孟丹被“双规”随后被拘捕。她涉嫌私自发放配额并受贿。此后,一位商务部司局级干部和数位相关人员相继落马。

  几乎是在孟丹被“双规”的同时,范萍案发,又一批山西涉案企业人员和官员被查。山西清徐、古交和河津等地都有企业涉案,并陆续有人被拘。

  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学全。今年3、4月份,杨学全被太原市司法机关拘捕,与这位副厅级干部一道被拘捕的还有该公司焦炭出口部负责人高杰。

  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前身系西山煤电集团进出口公司,2005年出口总额达1.8亿美元。其股东包括美锦能源集团、阳光焦化集团、金业煤焦化集团、五麟煤焦公司、东辉煤焦化集团等数家山西民营焦炭出口大户。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还有山西大典商贸公司负责人宋建平。这位年方40多岁的焦炭出口行业内响当当的人物,是因为买配额行贿被拘捕。该公司挂在山西省商务厅名下,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山西省已经有一位厅局级干部涉案落马,而且受贿问题严重,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黑色的生意

  在山西焦炭配额案案情逐渐清晰的过程中,一条隐秘的焦炭配额黑色交易链也随之变得清晰。

  每年的焦炭出口配额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确定,出口企业的资质认定和配额发放则由商务部主持(详见附文:《焦炭配额制度之惑》)。焦炭配额总量相对固定,2003年焦炭总量达1470万吨,2004年1300万吨,2005年1400万吨。商务部在配额总量内下达年度焦炭出口配额是两次分配。有时还会根据市场情况追加配额。

  据了解,在正常的焦炭配额之外,有时还会有一些调剂的配额。很多企业正是通过一些非常手段争取这部分配额。综合各方面消息,这部分配额并不固定,多的时候每年能有100万到200万吨,就是这部分灰色地带成为了腐败高发区。

  孟丹所在的商务部外贸司工业品出口处正是负责包括焦炭在内的一些工业品出口配额分配的主管部门。

  据一位焦炭配额掮客介绍:“一般来说,买拥有配额的公司配额是比较方便的。另一种方式就是从商务部拿那部分调剂配额,这个事情就不一定靠谱了,首先要等时间,因为这个调剂配额是根据实际情况定的。另外在商务部的关系硬不硬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能不能找对人都是很关键的。所以如果能耗得起时间可以走这条路。”

  北京的一位宣称能够从商务部直接搞到配额的人士说,他们中间人只能从中获得一个点的收益。“90%以上都要给帮忙搞配额的人。”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山西出口焦炭数量占全国的70%左右,山西每年拿到的焦炭配额数量,也占全国配额总量的一半左右。由于山西焦炭集团掌握配额在山西省内的分配权,其中利害关系不言自明。范萍倒卖焦炭配额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

  2004年4月,山西省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获得2万吨焦炭出口配额,山西汾阳市文峰联合焦化厂(2005年3月更名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销售负责人孔某得知后,找到时任国际贸易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范萍。双方商定,文峰公司付给国际贸易公司每吨182美元代理费,折合人民币3006.6万元,另付范萍好处费200万元。

  2004年4月16日,国际贸易公司与文峰公司签订了2万吨焦炭出口代理协议。三天后,文峰公司的孔燕将3006.6万元代理费付到国际贸易公司账户上,给范萍的200万元好处费,则按事先约定从天津开发区恒信矿业有限公司打入范萍指定的山西晋西北铁路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处账户。范萍将此款据为己有。

  其时,国际市场焦炭价格大涨,一吨配额的卖价一度被炒到200美元。欧盟一度以中国控制出口,导致国际焦炭价格暴涨,欧洲钢铁企业以成本剧增为由,声言要将焦炭问题提交世贸组织解决。

  2004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收费或倒卖出口配额,对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当年7月,商务部专门发文,严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配额分配中以权谋私和收受贿赂。要求各地彻查焦炭配额违法行为,并为此公布了24小时举报电话。但是仅从范萍案来看,十部委和此后商务部的禁令并未收到实效。

  2005年10月,国际贸易公司又获得2万吨焦炭出口配额。此时已经是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的范萍故技重施,与文峰公司签订2万吨焦炭购销协议。只不过,此时市场形势已变,文峰公司付给国际贸易公司的服务费是每吨9美元,范萍获得每吨1美元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6万元。

  今年春节前后,太原、侯马、运城等地的焦炭企业会同行业协会,曾一起就配额增加等问题与山西省商务厅谈判,商务厅迅速将相关情况向山西省汇报,省里向商务部汇报。

  此后,商务部派人赴山西,调查产能过剩问题、寻找增加出口降低库存的办法。然而一些山西焦炭商人直接绕过政府和协会,对商务部的一些人士进行个人贿赂,拿到出口配额。

  “山西很多焦炭老板手眼通天,能直接绕开山西省商务厅找到商务部官员办配额,我们都不知道就已经办回来了。”山西省商务厅一位官员感叹。

  而在焦炭配额的黑色交易链中,行业内的配额倒卖问题更为猖獗。

  山西一位焦炭出口企业的负责人说,山西的焦化企业做出口的非常多,其中很多企业拿不到配额,只能从有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

  “说实话,买卖焦炭配额在这个行业内是一个比较安全的事情。”那位焦炭配额掮客说,“这次山西出事,主要是因为有操作的人太贪心,向下面的企业手伸的太长,以至于事情没做好。有的是个人在买配额的价格之外还要伸手向下面的企业要回扣。”

  并非尾声

  范萍案目前尚无定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萍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范萍代理律师、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继军为范萍做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是,这是正常的提成,“公司当时的会议记录中表明,代理焦炭配额有提成奖金,该公司就是做对外贸易代理业务的。”

  至于牛新民案,牛新民的代理律师、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李飞主任说,该所正在抽调八名律师分四个组对此开展调查工作,预计今年6月底该案就会“有个眉目”。

  山西省纪委系统一位消息人士说,中央对此案态度坚决,“沾上这个案子肯定跑不了”。而在山西省,这件案子也作为要案办理。太原市检察院宣传部负责人说,焦炭配额的案子各级领导都很关注,是今年中纪委挂牌督办的大案。“时机成熟时,我们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

  6月6日,山西省商务厅召开全省11个地市商务局和厅直各单位领导及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山西省商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首要目标就是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

  本报记者在山西和北京等地调查过程中,北京的一位行内人士仍然宣称,他因为和商务部某位处长有着私人合作关系,目前仍然可以搞到焦炭出口配额,现在的每吨市场报价13美元。

  “你要不放心,我可以带你到商务部去谈,没有出口许可证,我也可以帮着办。”他说,“我们都是个人操作,不过如果谈的话,一般我们都找个公司挂靠。我是中间人,最终还是要和商务部的朋友谈。另外最少要10万吨配额起步。”

  对于此种说法,本报尚无法证实。

  (本报记者刘长杰、王延春对本文亦有贡献)

  官煤勾结远未完结

  【作者:孙立平】

  去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件之一就是对官煤勾结的整治。整治从年初开始,到年底,各地纷纷传来官员撤资多少、退股多少的消息。一时间,给人们的印象是,对官煤勾结的整治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此后,笔者就一直在关注着这次整治的结果究竟如何。

  不久前,笔者又看到了两个与此有关的消息。

  一是5月18日,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被困井下(截至6月6日,仍没有关于死亡人数的确切消息)。事故发生后,真相被矿方责任人一再瞒报,而地方政府官员也积极参与了事故的瞒报。据安监总局称,种种迹象表明:“5·18”事故不仅存在恶意瞒报,同时事故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进一步的消息是,包括左云县县长和分管煤炭的副县长在内的一批官员开始受到审查和处分。但整个事件的内幕和背景,到现在为止仍然模糊不清。

  二是《经济参考报》的一则报道说,煤矿老板对清理官股感到失望。该文引述一位个体煤老板的话说,“刚听到国家开始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煤矿时,心想这次要彻底治一治煤矿的问题了。可看了几次新闻后,我们也不再感兴趣了。”有人概括说,个体煤老板对官煤整治失望的原因主要有三:查官股能查到啥程度,他们“心里没底”;“干股”和“权力股”猖獗,“黑口子”“黑后台”没人敢惹,“清理官股”的效果是合法矿井被整顿、改造得无法正常生产,而“黑口子”却依然肆无忌惮;一些煤矿经营审批、许可证制度在违规煤老板的金钱作用下形同虚设。

  这两则消息使得人们不得不对去年官煤治理的实际效果产生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就有一则有关山西治理官煤勾结的报道称,山西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后是一连串有关撤股资金、人数的详细数据等等。

  我认为,引起人们怀疑的应该不是那些可以作为成果的数字,我们可以相信这些数字都是真实的,有关部门治理官煤勾结的努力也是实实在在的。但令人怀疑的是,这些数字里几乎完全没有涉及作为官煤勾结更严重形式的干股。因为这些干股实际上既没有真正的投资,也没有协议,更不入账目。可以说,这种干股是撤无可撤、退无可退,其隐蔽性似乎已经超出了现有体制的查处能力。过去人们形容一件事情的隐秘性常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但这种官煤勾结中的干股则是天不知地不知,只有你知我知。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这种干股除非偶然自我败露,否则很难被人们从外部发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撤资退股,所谓99%这样精确得几乎接近完满的百分比,都要打上很大的折扣。

  从最近这半年媒体所披露的情况看,我们需要对官煤勾结这一现象形成一些新的认识。

  第一,官煤勾结远比人们想象的要更为严重和复杂。尽管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人们对官煤勾结现象做了许多揭露,但最近披露的一些事实还是让人们有新的发现。据《东方早报》报道,一位从业20多年的山西大同个体煤矿主说了这样一段话,“一个煤矿有十多个部门可以管理,每个都是你的爷!矿长挣到的钱,能有4%放进自己的腰包就算不错了。”这个4%是过去人们无论如何也想像不到的。也许这仅仅是一个特例,其中也许有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大体还是能看出官员们在煤矿经营中的利益之大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而从一些有关报道来看,官煤勾结远非入股分红或索要贿赂那样简单,他们利用权力“亲自”参与到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直接牟利。比如,河北某县的大摇山铁矿,一个副科级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仅在矿资中占了25%的干股,还利用权力逼着矿主让他的亲戚做了分管销售的副矿长,双方还签订协议,这个矿产的矿石只能卖到他亲戚的收购点。可以说,官煤勾结所表明的是一种复杂的生态链。

  第二,应对甚至扭曲整治的对策已经形成。我在《“真假矿主”与治理基础》(见本报06年1月9日44版)一文中曾写道:“更加值得注意的,则是在整治中的利益重新洗牌,一些更有力量的利益群体取代原来的利益群体”。这在当时还主要是一种担心,但现在看来已经基本是一个事实。前面提到的那位大同个体煤矿主就说,“我有一个年产20万吨的矿井,证照齐全。因为受其他地区发生

矿难的牵连,2005年几乎一直在停产整顿,加上正在搞采煤方法改革,平时也就偷偷摸摸出点煤。可在我这个矿后面,5个‘黑口子’干得比我还欢。”这次发生矿难的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存在种种隐患的需要整顿的煤矿,却证照齐全。而在一些地方,整顿煤矿的结果是合法矿井被整顿、改造得无法正常生产,而有问题的煤矿甚至“黑口子”却可以肆无忌惮;

  第三,整治在某种程度上呈现无奈之态。去年8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出要求所有参股煤矿的公职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前必须撤资的“紧急通知”。这被人们称之为“9.22大限”。但在大限到期之时,许多地方撤股者寥寥,于是不得不将最后通牒的期限一延再延。比如在煤炭大省河南,到去年9月30日止,只有1人主动“报名”,并从煤矿撤资退股。于是,只好把10月10日作为最后的期限。但到了今年的5月18日,即最后期限的半年之后,新华社却发了一条这样的消息:产煤大省河南继续加大力度查处煤矿生产经营中的权钱交易——今年7月1日前,凡没有从投资入股煤矿中全部撤出股份和资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将一律先就地免职,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这种情况决非仅仅是发生在河南。

  第四,关键是要使官煤勾结进入可治理状态。近两年,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个新现象,即疾言厉色式的治理方式,已经越来越失去效力。

房地产调控如此,官煤勾结的整治也是如此。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有人将这种现象的发生归之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继续沿用行政的调控或治理手段,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同时要看到,即使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些问题的行政调控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如此。

  问题的关键是,这些疾言厉色的治理和调控手段已经越来越失去效力。在这次对官煤勾结的治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限”、“最后通牒”、“严查”、斩断利益链、严惩不贷等这样的“狠词儿”不断使用,每一个似乎都相当严厉,但仔细想一下,几乎很少有哪一个具有真正的可行性。最后通牒的期限到了,对干股有办法吗?没有。严查严惩都要建立在“可查”的基础上,既然许多事情已经处于查无可查的状态,严查严惩还能有什么威慑力?斩断利益链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利益链在哪里、谁在利益链中都无法搞清楚,斩断又从何谈起?

  因此,问题又回到我最近一直强调的一个概念:使事情进入可治理状态。而使官煤进入可治理状态的根本问题,是健全与此有关的一系列基础制度,而第一位的,是解决如何有据可查的问题。(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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