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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认罚也不治污 排污大案凸显治污软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4:17 中国消费网

  一家曾获“国内企业500强”、“2003年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2003年中国纺织工业针织行业销售收入第一名”等荣誉的企业竟然日偷排高浓度印染废水2万多吨,排污许可证过期两年!

  6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对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通报。

  环保部门接举报后暗访

  印染“名企”私设暗管明渠,每天偷排污水2万多吨,并专门做了一本给环保部门看的用水量统计假账

  不久前,国家环保总局接到群众举报: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偷排高浓度印染废水。国家环保总局与广东省环保局随即组成12人的联合调查组直奔东莞进行暗访。

  为避免打草惊蛇,调查组兵分两路取证:一路直奔该公司位于东莞、深圳界河茅洲河的排污口。由福安印染厂排污口排出来的暗红色污水清晰可见,在江面划出一片明显的污染带。调查组仅凭肉眼就能确认,这些印染废水根本未经处理。据采样检测,排污口废水严重超标,其中色度超标19.5倍。

  另一路调查人员悄悄地从该厂围墙的一个缺口直接进入,直奔污水处理设施,并找到该厂用水泥盖封得严严实实的暗管及控制阀门。

  调查组发现,该公司私设了两条管道用来偷排。一条管径达25厘米的铁制暗管,直接将部分生产车间出来的印染废水排入厂外的总排污管。据该公司负责人交代,此暗管从去年6月就开始埋设了。另一条是号称设计用于清污分流和雨水收集的明渠,也混杂着生产废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就进入厂外总排污管。

  据调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能力仅有2万吨,而环保部门核实,该厂平均每天产生的废水量至少4.7万吨。该公司负责人交代,剩余的2万多吨废水都是偷排。从2003年以来,该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废水排放量大幅增加。

  为应付日常环保检查,该公司专门做了一本给环保部门看的用水量统计假账,假账上每天的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相差2万多吨。在排污申报上,该公司也存在谎报、瞒报行为。原本1600万吨/年的生产废水排放量,该公司仅向环保部门申报670万吨/年,瞒报近1000万吨/年。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两年。

  省环保局将予严厉惩处

  私设的两条偷排污水管道已经被封闭,部分污染严重的印染工序已被勒令停产。环保部门将对该厂数个环境违法行为并罚,并追缴排污费

  17日,记者在福安公司看到,私设的两条偷排污水管道已经被封闭,部分污染严重的印染工序已被勒令停产。据东莞市环保局介绍,目前的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日污水排放量为2万立方米,废水排放已基本达到标准。

  据了解,作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福安公司年产值35亿元,是曾经获得“国内企业500强”、“2003年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2003年中国纺织工业针织行业销售收入第一名”的企业,位于广东东莞长安镇广深高速公路旁,占地200多亩,员工有8000多人。

  广东省环保局表示,对于该厂如此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给予最严厉的惩处。环保部门将对该厂数个环境违法行为并罚,并追缴排污费。目前已对该厂立案,督促该厂彻底拆除偷排暗管,封堵偷排明渠,并要求该厂限产限排,确保污水排放量不超过实际2万吨的处理能力。东莞市环保局还派人每天到该厂采样并督促落实整改、达标排放。

  据了解,目前东莞市全市电镀、漂染、造纸、制革、印花等六大行业1252家,年排放废水总量为1.8亿吨,占全市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的78%。

  18日下午,记者致电广东省环保局,得知对福安公司的具体处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之中。

  有关法规严重滞后

  达标排放一年需费用1000多万元,而违规偷排数罪并罚也不会超过50万元,违法成本太低助长了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与其花钱买设备治污,不如装暗管偷排,就算被环保部门查处,罚款也大多不会超过10万元——这似乎是近几年许多企业打的“如意算盘”。

  广东省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福安公司排放的污水如果全部处理后达标排放,一吨的成本约为1元钱,每天排放2万多吨,就是两万多元,一年下来就是1000多万元。虽然这1000多万元与该厂35亿元的年产值相比并不算多,但远高于罚款需要付出的成本。

  广东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冀高志介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不管超排偷排量有多少,企业受到的经济罚款不能超过10万元。虽然对福安公司的正式处罚尚未做出,但记者通过相关人士了解到,即使偷排、瞒报、造假等行为数罪并罚,罚款也不会超过50万元。

  那么,能否用提高罚款额度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呢?冀高志表示,10万元上限是国家规定,地方不得随意修改。他建议,对于环境违法造成危害比较大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行政处罚与其危害相比微不足道的话,应该根据《刑法》第338条,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建议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广东省

人大代表、省监察厅特约监察员朱列玉律师认为:福安公司将庞大的企业治污成本转嫁给社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性质十分恶劣。这一事件也说明我们的环保法滞后,需要在立法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刑事处罚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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