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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拒绝自带酒水将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1:21 中国产经新闻

  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强迫买一次性消毒筷子等之类为霸道做法

  本报记者 何建华 报道

  6月15日,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张女士和朋友一起到东城区某饭店用餐,由于他们自备了酒水,饭店的服务人员表示:“饭店有规定,不能自带酒水。”“你们的规定不合理。”
张女士提出了质疑,但是服务人员表示,这是店里的规矩,她也没办法。无奈之下,张女士改喝饭店销售的酒。可服务人员又要求张女士将酒存上,才“放心”。张女士认为,这种做法对他们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就不同意饭店的要求。在僵持10多分钟后,饭店也没有给他们上菜,张女士一行一气之下,离开这家饭店。

  类似张女士这样的消费者在饭店消费时遇到的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6月16日,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赵巨鹏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透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已经被列入了北京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其中包括认定饭店拒绝自带酒水违法这一项。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其他一些省市已经对“消法”进行了修订。

  被列入霸王条款

  据介绍,拒绝自带酒水、拒绝为顾客提供非一次性消毒筷,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应该被列入霸王条款。目前,在北京怀柔区,北京市工商部门已规定怀柔区所有的企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赵巨鹏介绍,北京现行的办法是在1995年颁布的,有些过时,此次的修订将要结合11年的市场变化,以及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调整。北京市人大将在今年调研的基础上,在一两年的时间内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将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不仅要针对霸王条款出台一些规定,还计划将精神赔偿及车、房等大件消费品的买卖等新内容加入“消法实施办法”。

  竞争充分监管到位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许多消协组织均始终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应予叫停。

  对此,中国烹饪协会则公开表态,认为餐饮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餐饮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服务费的收取与否和收取多少;但若收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让消费者明悉,且收费要适当。

  该争议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各有其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是格式合同;而另一方则认为其无非是一种餐饮业自我保护的行规而已。

  按国际惯例,收包间费、设最低消费是很普通的经营行为。但在我国“禁止自带酒水”及“最低消费”却曾一直受到责难,酒店因此而受到处罚的事也时有耳闻。法学界有人对此质疑,消协人士普遍认为其违法。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便遵循了此原则,明示条件则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部分地方的消协态度已有所转变,他们表示“一方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还要维护商家的利益。”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已放开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市场,只要竞争充分,监管部门职责到位,类似于“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类争议会漫漫淡化,在监管部门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互动和博弈中,交易条件自然会日趋合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会找到其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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