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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摔伤致残 学生获赔4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1:05 中国消费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柞水县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内摔伤致残索赔案进行公开审理,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

  1999年6月,14岁的受害人放学行至学校实验楼北侧的一条坡道,在跳起接同学扔还的手套时,坠入坡道旁的深沟内当场昏迷,致高位截瘫。

  1999年12月,受害人向商洛市(当时是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柞水县中学赔偿医疗费、康复护理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今年元月,商洛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30万元。受害人不服,遂上诉至陕西省高院。

  陕西省高院认为,柞水县中学明知向学生提供的临时通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在这一隐患处设置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受害人对潜在危险也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柞水县中学应承担70%,受害人个人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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