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难追 工行一支行主要负责人下岗追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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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0:55 中国消费网 | |||||||||
以贷款购车为名,将252万元银行资金用于购买搅拌机等生产设备,钱到手后从2004年2月开始拖欠贷款不还。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车贷纠纷案后,首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工行复函法院表示,工行根据司法建议作出5项整改措施,同时责令在此案中审查不严的昌平支行主要负责人等下岗清收被拖欠的车贷。
■贷款人钓出252万车贷 2003年6月25日,郝学明向工行北京市昌平支行申请购车贷款。杨宝国、北京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具担保书、签订协议等方式,承诺为郝学明贷款担保。同年6月27日,昌平支行与郝学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郝学明向昌平工行借款252万元用于购车。购车贷款发放后,郝学明向银行还贷7个月,自2004年2月停止偿还贷款本息,杨宝国、华瑞公司、众实公司也都再没人提给郝学明担保一事。 此案经昌平支行起诉后,二审法院查明:郝学明贷款买车实际上是买车人和担保人编的一个“套儿”。因为郝在2003年6月25日向银行贷款之前,与众实公司《贷款购车合同》中约定:(购车贷款打入众实公司账户后)众实公司根据郝学明需求向郝提供搅拌机设备。而昌平支行获取了《贷款购车合同》的原件,明知贷款用途发生变化还是把款贷给郝学明。市一中院发现银行车贷审查存在漏洞后发出司法建议。 ■放贷审查失职 支行负责人被责令下岗追钱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司法建议,立即对其所属北京分行和昌平支行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核查,认为此问题极为严重。随后出台了5项整改措施。同时决定,对昌平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审查部门负责人、调查部门负责人、调查承办人分别给予停职、撤职、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罚款1000元、通报批评等处分,并责令他们下岗负责清收拖欠车贷。(编辑:盛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