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诸达鹤
因为国家开始征收消费税,汽车销售商立刻涨价,原定的车款顿时多了2万元差价。面对这项“天外破财”,消费者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闹到普陀区消保委也没能解决问题,只能尝试走司法途径,寻求最终的法院裁定。
销售商:消费税属不可抗力
今年3月10日,陈先生到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了一辆丰田皇冠轿车,当场付了2万元定金,当时双方约定5月初取车。但在取车当日,陈先生接到该销售公司的电话,称由于国家实行征收消费税,该轿车进货成本上涨了2万元,要求陈先生补齐差价。听到该消息后,陈先生坚决不同意。
消保委接报后对销售公司指出: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面提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陈先生还欲继续履行合同,消保委督促销售公司拿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
销售公司对此却表示,征收消费税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提价不属于违约行为。但在考虑了消保委的建议后,还是提出2万元差价由双方“对半开”。
但消费者陈先生仍不予接受。
律师:消费者有权讨公道
记者为此采访了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陶武平表示,国家消费税的调整,不属于轿车销售商所谓的“不可抗力”范畴。一般来说,消费税的提高,销售商的进货成本反而会相应降低。因此国家税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销售商与消费者原来约定的价格必须进行调整,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商按照双方原来的约定支付轿车款。
“商业交易瞬息万变,极有可能因为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的调整,引起大量的法律纠纷。严格和完善买卖合同,有助于规避风险。”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也认为,现在有相当多的合同没有约定因突发事件、政策风险出现时,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为纠纷埋下隐患。
消保委:签补充条款维权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消保委终止调解,告知陈先生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目前汽车销售企业一般采用先与消费者签订《定购协议》收取定金,交车时再签订正式的《汽车买卖合同》的做法。
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指出,由于《定购协议》大都是汽车销售企业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偏向性也不言而喻。在遇到车价变动、车型改换或是国家政策调整时,极易发生消费争议,造成了消费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可以用补充条款的方式,与汽车销售企业详细约定车辆的价格变化处置方式,车辆的品牌、型号、款式、版式、交车时间和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在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时的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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