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生活 > 正文
 

四川省消委:汽车消费欺诈照样适用双倍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16:02 中国消费网

  昨日下午,四川省消委召集省市媒体,就新近北京、四川省高院判决的两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例判决结果与成都市民朱刚购买的“幸福使者”旧车双倍索赔案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发表了观点:从国内一系列涉及汽车消费欺诈的法院判例看,生活用汽车消费纠纷案肯定适用《消法》;涉嫌欺诈的经销商应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对消费者作出双倍赔偿。

  案例回放

  车商欺诈被判送车再赔28.5万

  省消委会副秘书长王国滨介绍,为了从多方证实生活用汽车消费纠纷适用《消法》,省消委专门让达州消协收集来了3份汽车消费纠纷适用《消法》的判决书。受全国130多家媒体关注的这一经典案例经过是这样的。

  2002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04年4月,朱敏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06年4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另一案例是:今年5月15日,北京3名奥克斯汽车消费者状告各自的销售商及宁波奥克斯、沈阳奥克斯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法院支持了其中一名消费者(另两位因购车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致使相关问题无法查清)的诉求,一审判令经销商退车退款,并增加车价款7.08万元合同金额一倍的赔偿。原告只要求被告增加赔偿1.92万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

  省消委表态

  坚决支持汽车消费者的维权行动

  王国滨指出,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不是由其商品属性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格高低决定的。如果成都市民朱刚买旧车案的判例能够最终成立的话,那么是否意味着消费者购买房产、购买珠宝首饰等都不受《消法》保护呢?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认为,法院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很荒唐”,如果该认定成立,像出国旅游、购买高档手表、高档家具等消费是不是也不属于生活消费?《消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是用于上下班或者旅游等自身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如果用于营运则不属于生活消费。生活消费并不局限于吃、穿、住、行,还包括消费者的文化消费、精神消费,诸如唱歌、旅游,甚至购买钻石珠宝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品的概念还逐年升级,汽车、教育、商品房等目前都已由原来的非生活消费品变为生活消费品。

  据悉,省消委关于朱刚购买旧车案的律师团意见书已经形成,报请会长同意后将尽快向社会各界公布,并上报中消协和全国人大,该意见将可能影响到《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内容,省消委将坚决支持汽车消费者的维权行动。

  (编辑:谭捷)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