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韩先生和傅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两人感情发展迅速。订婚时,为给将来的婚姻上把“锁”,傅女士提出,为确保以后双方关系稳定,韩先生要为结婚支付1万元定金。支付定金后,如果韩先生反悔,不愿与傅女士共同生活,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傅女士反悔不愿结婚,则应双倍返还这1万元的婚姻保证金。年近三十的韩先生为早日成就婚姻,只
好同意这个要求,并与傅女士签订了婚姻保证金协议。不久,韩先生凑够1万元交给了傅女士,两人随即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两人更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对婚姻感到失望的韩先生最终诉至法院,请求与傅女士离婚,并要求她返还自己订婚时支付的定金1万元。傅女士同意离婚,但称韩先生违反了两人当初的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婚姻保证金,究竟有无法律效力?
说法
“婚姻保证金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傅女士应当全额返还韩先生已付的1万元定金。”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夏邦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外,法律还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
签订婚姻保证金协议,目的在于保证婚姻关系的永续存在,并据此对违反保证金协议的当事方进行物质惩罚,这无疑为公民的离婚自由权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并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金或定金作为经济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
由此可见,婚姻保证金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有关协议也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傅女士有义务全额返还韩先生已交付的1万元婚姻保证金。(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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