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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规划环评“建议”以强制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09:57 中国消费网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前天通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战略环评已经通过评审。作为中国第一个省级行政区的总体规划环评,也是“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战略环评”,此举或将成为中国环保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环境保护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后期治理的误区中走出,“源头防范”已经成为世界环保的共识,在前不久国家召开的环保大会上提出的“三个转变”,也是对“先污
染后治理”的错误观念的校正。但是,“源头防范”的“源头”在哪里?

  现在大多数人仍然认为“源头”是建设项目的环评。诚然,每一个建设项目都应该做环评,没有经过环评的建设项目将被叫停、处罚和纠正,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明确了的,去年“圆明园覆膜事件”的最终解决也是循着这样的法治路径。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仅仅搞项目环评不足以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问题的发生。

  举例而言,一个城市中,也许每一辆汽车的排污量都可以达到环保要求,但当数百万辆汽车驶上街头,累积效应就把这个城市的空气给污染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环保注定行之不远。

  这也是“战略环评”(在中国目前指的是规划环评)——指对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相当大的区划内规划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诂——开始风靡并逐渐为人们所认可的原因。在中国,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终于,人们见到了第一个战略环评的出现。成绩所得,殊为不易。

  但我们远远不到沾沾自喜的时候,一则,全国还有那么多的省份及大城市尚未进行规划环评,二则,即使是已获内蒙古“肯定和同意”的规划环评,到底以后会取得怎样的成效,也需要时间来验证。

  我们注意到,内蒙古规划环评是以“建议”的形式提出的,而且一开始就由环保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共同启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以及双方对环保的共识,无疑为规划环评的制定和被接受奠定了基础。但是,如果环保的共识难以达成、环保部门和下一级地方政府发生职责上的冲突时,这样的“建议”能否被采纳呢?

  在科学发展观尚未完全践行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发生职责上的冲突并非不可能。我们看内蒙古规划环评对拟在该区重点发展的能源资源产业提出的调整建议:煤炭产能由5亿吨降为4亿吨,发电装机容量由6600万千瓦减少为5500万千瓦,煤制油、聚氯乙烯产能由各1000万吨减为各500万吨。这些数字的减少意味着,内蒙古的GDP总量也将可能降低,相关的财政收入乃至官员的政绩也可能会受到影响,说实话,如果没有环保意识和正确的政绩观,进行这样的调整是十分困难的。如果不赋予环保部门作出的规划环评以强制力,仅仅以“建议”的形式出现,规划环评的结论很可能在一些地方不被接受或止于纸面。

  关键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中的统一管理地位,没有明确规划环评的经费、程序、内容、方法等,更没有规定规划环评结论的强制力。换句话说,规划环评的结果并不一定会在地方政府的最后决策时被采纳。

  因为是第一个,内蒙古规划环评还具有“试点”性质,它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制定规划环评的实施细则提供了一个可供剖析的样本,接下来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总结;而显然,确立规划环评结论的法定地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规划环评的价值将大打折扣。(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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