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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消法理应保护购车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15: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省消委拟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有关消费者向省高院申诉

  “只要汽车被人开过,没有告诉消费者就算欺诈,要赔双倍!”“出台一个司法解释,避免不同法院因理解不同而作出不同判决!”昨日,本报展开的“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是否受《消法》保护”的讨论,在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近百市民通过热线展开热烈讨论,并提出一些解决歧义的建议。

  中消协昨日也就此表态,支持“汽车是生活消费品,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在必要时候还将同四川省消委一道支持消费者继续申诉以讨公道。昨日下午,省消委召开紧急会议拟制一个律师团公开声明的意见书,并将在本周内以消协名义首次向社会发布,还打算免费帮消费者向省高院申诉。

  正方看法 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

  昨日,本报热线86969110异常火爆,近百名消费者就“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展开热烈讨论。绝大多数人都赞同“汽车是生活消费品”的观点,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受到《消法》保护。

  市民王先生表示,买一万元的衣服不算消费,难道买几十元的东西才算消费?如此一来,岂不是法律只保护低档消费群,不保护高档消费群,这违背了法律公平的原则。他认为,只要交易双方有买卖就应该算消费。

  冯先生也认为,汽车应该属于消费品,不能以价钱来划分生活消费品的范围,如果购买几万的汽车都不受《消法》保护,那消费者可能都不敢买几十万的房子了。

  有车的胡女士表示,现在市民买车都是为了交通方便,上下班的交通问题属于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汽车属生活消费品。且购买汽车要交很多税,肯定应当受到《消法》保护。

  律师李文学称,当法律没有明确什么是“生活消费时”,判定的标准则遵从交易习惯。一般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指的是和衣、食、住、行有关的消费。目前,汽车已逐渐成为日常交通工具。

  反方意见 汽车属于奢侈消费品

  本次“汽车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甘明,昨日通过本报热线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甘明说,消费者购买的该辆“幸福使者”汽车,各项性能状况良好,且在消费者朱刚购买之前没有过户。另外,这辆车“曾销售,但未完成销售”,理应是新车概念,这一点汽车销售方没有隐瞒或捏造事实,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甘明认为,汽车不是生活消费品,不适用《消法》调整。因为《消法》针对的是大多数消费者,不是个别消费者。由此,该法适用于普遍调整,而不是特殊情况的调整。《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指的是衣食住行方面的消费,但汽车是否属于“行”的范围,这值得商榷,毕竟汽车不是每个人都能消费得起。

  市民建议 应出台司法解释消除歧义

  据了解,《消法》第二条明确了“生活消费”是其最主要的调解、保护范畴。然而,比如汽车、电视、面包、手机、珠宝、工业用原料等商品,哪些是生活消费品,哪些不是,法律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昨日,市民曾先生表示,2002年曾判过一个汽车纠纷同样的案例,但判决不一样,这说明各地法院对“生活消费”的理解不同。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就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因各方在理解上不同而导致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损。

  中消协态度 《消法》理应保护汽车消费

  “因汽车是奢侈品,不是生活消费品,这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精神。”昨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就“汽车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品范畴,不适用《消法》调整”发表了看法。董京生表示,任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商品价格高低,以及在生活中的大众程度来认定“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这是不对的。《消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诸如购买加工设备就不是生活消费。只要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是用于上下班或者旅游等自身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如果用于营运则不属于生活消费。

  董京生还指出,生活消费并不局限于吃、穿、住、行,还包括消费者的文化消费、精神消费,诸如唱歌、旅游,甚至购买钻石珠宝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品的概念还逐年升级,汽车、教育、商品房等目前都已由原来的非生活消费品变为生活消费品。

  记者 石莉芳 实习生 邓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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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支持消费者向省高院申诉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昨日表示,四川省消委及华西都市报开展的“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的讨论,引起了中消协的关注。在必要时候,中消协将协同省消委一道支持消费者向省高院申诉。

  昨日下午2时许,省消委召集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举行了一个紧急内部会议。省消委所有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10多位律师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激烈讨论。据了解,本次紧急会议是就“汽车消费是否受《消法》保护”征求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观点。

  省消委本周内公布律师团意见书

  昨日,省消委及律师团讨论后取得了一致的观点,并在现场起草了一个律师团公开声明的意见书。据悉,该意见书认为: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汽车消费应当受《消法》保护。昨日,与会有关人士透露,在征求中消协和省消委会会长等有关领导,及全国人大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省消委将首次公开发布一个律师团意见书,时间在本周之内。

  另悉,省消委联合中消协已在四川在线上展开网上调查,就“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和“汽车欺诈是否该双倍赔偿”,听取广大网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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