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名温州养殖户向浙江省环保局举报污染,因为一直未收到答复,便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却被告知“不予受理”。于是,养殖户将环保总局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环保总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其对82名养殖户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原告起诉
行政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
孔祥仁等82名养殖户起诉称,2005年6月15日,他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交《投诉书》,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环保措施,尤其是没有对滨海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作相应调整等等,要求省环保局依法查处。
浙江省环保局表示,他们已将此事依照信访程序交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要求市环保局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并书面反馈孔祥仁等。
孔祥仁等人称,提交《投诉书》后,他们一直未接到省环保局的答复意见,于是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环保总局责令省环保局限期对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
“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2005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环法(2005)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孔祥仁等82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法定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养殖户们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院认为,孔祥仁等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9月1日收到孔祥仁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至2005年9月16日作出决定,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5天审查期限,其决定作出程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审宣判后,环保总局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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