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汽车消费不适用《消法》 消委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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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9:02 中国消费网 | |||||||||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汽车消费案件(详见本报1月6日A2版《〈消法〉不保护“奢侈”消费行为?》)做出终审宣判,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不适用《消法》调整,驳回了消费者退车并加倍赔偿的上诉请求。6月12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向记者透露,他们将就此判例发布消委会律师团意见,支持消费者依据《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4年12月5日,消费者朱刚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花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一年后,朱刚对车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天辰公司的旧车,已行驶了2000公里。朱刚以天辰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到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照《消法》49条的规定,退回此车并加倍赔偿。武侯区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一审判决驳回朱刚的诉讼请求。 朱刚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院认为汽车消费不适用《消法》,朱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经销商天辰公司卖车给朱刚时,没有明确说明此车曾销售过和行驶过,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成都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朱刚的上诉,判令天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该判决引起了当地舆论广泛关注。朱刚向媒体表示,他打算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很荒唐”,如果该认定成立,像旅游等消费是不是也不属于生活消费? 刘亚兵同时透露,四川省消委会正在草拟一份消委会律师团意见,预计本周内向媒体公布,以此表明省消委会的观点,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动。(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