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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包考重点中学” 有违诚信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8:59 中国消费网

  江苏省东台市一中学在招生时向学生承诺,只要愿意来校读书,包你考上重点中学,否则退还培养费。3年后,一名学生没有考上预想中的高中,在要求学校兑现承诺未果的情况下,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承诺包考重点中学

  东台市育才中学是当地较有名气的私立学校之一,2002年7月,准备读初中的小施和父亲到育才中学咨询招生情况。该校王校长在介绍了学校情况后,表示可以出据承诺书,包考重点中学。在施父的要求下,王校长写了一份书面承诺并盖上学校印章:“施同学进入我校初中部学习,经过3年努力,根据该生基础,可承诺该生能考入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若不能达到目标,退还培养费。”此后,小施的父亲一次性缴纳3年培养费计1.68万元,小施进入育才中学读书。

  据记者了解,东台市共有5所省属重点中学,其中东台中学最有名,安丰中学属中等,小施的理想是至少要考上安丰中学,争取进入东台中学。2005年,小施参加中考,考了664分,没达到安丰中学的录取

分数线,离东台中学分数线相距更远。经过选择,在缴纳1.3万元择校费后小施被东台市第一中学录取。此后,小施的父亲持“承诺书”,要求育才中学兑现当初承诺,返还1.68万元培养费。在学校迟迟未返还的情况下,小施于2005年11月16日将育才中学告上了东台市人民法院。

  ●承诺的目标有分歧

  2005年12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育才中学对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学校不应退还培养费的几点理由。首先,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发挥出应有水平,非教学质量问题;其次,与安丰中学同属省属重点的5所中学,有2所学校的分数线低于原告的664分,应视为学校已完成预定目标;第三,原告缴纳择校费后被东台市第一中学录取,该校亦在5所省属重点中学之列,虽然原告分数低于该校分数线10分,但应视为“进入省属重点中学读书”的目标已实现;第四,教学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原、被告双方将“考入重点中学”作为合同标的是不妥当的,学校的承诺无效,无效合同不需履行。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方认为,“承诺书”并未要求原告如何学习和考试,只要原告缴纳了培养费并正常参加学习、考试,即应视为履行了合同;考取“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应理解为,学生经过3年学习参加中考所考分数不低于安丰中学分数线,这才符合双方当初达成合同的本意;原告虽然被录入东台市第一中学,但未达到该校的分数线,是缴了择校费的,而且该校分数线低于安丰中学;学校当初明知教学成果具有不确定性还做出承诺,合同应为有效。

  ●学校有违诚信原则

  经审理,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施在向学校缴纳了培养费、接受教育之日起,双方之间即已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生能否考入预想学校具有不确定性,学校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目的在于吸引生源,学校在学生履行合同后,以合同目的具有不确定性为理由主张无效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应为有效,学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而“考中省属重点(安丰中学)以上学校”的目标视为已实现。根据常人对合同内容理解,合同标的应为考入安丰中学这一类省属重点以上学校,5所省属重点中学排名没有先后之分,每年分数线都不确定,原告只要考中其中一所即为承诺目标已实现。小施的中考分数已达到其中的两所省属重点中学的分数线,原告放弃就读而选择另一所学校的行为与被告无关,应认定合同目标已实现。

  今年1月5日,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施的诉讼请求。小施对此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盐城市中院认定小施上诉理由不充分,以一审法院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起个案,有关人士呼吁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各级学校招生宣传的监管力度,杜绝一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入学而随意做出承诺。同时,学生及家长在升学择校时,不应轻信学校的所谓承诺。即便是要求签署书面承诺,也应在承诺中对双方约定的内容做指向性明确的规定,避免产生歧义,从而引发纠纷。(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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