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汽车花钱多,更应该受《消法》保护!”“汽车是奢侈消费,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生活必需品”一纸关于汽车纠纷的法院判决书日前在成都引起轩然大波:购买的新车竟曾维修过,气愤的车主状告经销商搞消费欺诈,并提出双倍赔偿。然而,法院却认为汽车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不支持双倍赔偿。
记者昨日获悉,下月,省消委将联手中消协就“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举行专题
研讨会。今日,本报受省消委委托开通热线86969110,倾听各方声音。
法院:购车不是生活消费
2004年12月,朱刚花了4.18万元在成都天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去年4月,朱刚在维修点更换汽车零件时,意外发现自己购买的车之前曾维修过,还跑了2000公里。深感受到欺骗的朱刚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未达成协议。他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消法》第49条提出双倍赔偿要求。一审败诉后,他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认定,《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汽车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支持朱刚的双倍索赔请求。
省消委:消费者应获双倍赔偿
昨日,省消委就此正式发表意见称,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汽车销售公司把曾卖过的车,再以新车名义卖给消费者,这是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肯定应该获得双倍赔偿!”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表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不应当以商品的价格判定,而是看其用途。判决书上所称的应该是狭义生活消费,即生存而需要的消费。在此意义上,彩电、手机、到高档餐馆吃饭、购买保健食品那都算不上生活消费了。
据刘亚兵透露,此事已引起了中消协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的高度关注。7月份,省消委和中消协将就此联手召集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等各方代表,召开汽车消费高层论坛,专门议论“买车是否受《消法》保护”。
市民:《消法》不能抛弃汽车
“肯定不合理噻,凭啥子不赔嘛!”市民王小姐去年买了一辆红色QQ车,主要就是当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她认为,汽车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品,车主当然也是消费者。车主遭遇汽车销售欺诈、汽车质量问题,都该享受消费者的待遇。“汽车欺诈也是消费欺诈,而且消费者花的钱还多些,《消法》更应该保护。”
“成都私家车都有100万辆,已经走进日常生活之中。”市民董先生昨日称,他赞同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的观点。如果以价格高低论是否是生活消费的话,他表示,吃饭到底算不算生活消费,难道吃5块钱的盒饭受《消法》保护,吃1000块钱鱼翅海鲜就不是了?
新闻衔接
买到事故车法院判他“免费”开
2002年8月份,达县消费者朱某花费28.5万元购买了一新雅阁轿车。然而,该车曾被撞坏,汽车公司将事故车维修后交付给了朱某。朱某遂以汽车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消法》规定双倍赔偿。今年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雅阁车归消费者使用,汽车公司再赔偿消费者购车款28.5万元。(编辑: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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