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商品房,钱已付清,但物业公司却在不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出租。”近日北京的金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在位于望京新兴产业区的“康都佳园”购置了一层底商,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临近交房的时候,却发现物业公司私下将房子对外出租了一个月。
据记者了解,金先生是于2005年花了90万元在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41号的“康都佳园
”购置了一层底商,并与北京世纪润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4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但没料到的是2006年4月1日这天,他路过新房时,突然发现房子被人用作卖窗帘的商铺了。卖窗帘的老板告诉金先生,他是2006年3月18日从物业公司的手里租的,租金为每天100元,并预付了3000元的租金。
记者联系到了“康都佳园”的物业公司,该公司的郑主管向记者表示,虽然金先生签了房屋预售合同,也交了房款,但在没有验房入住之前,只能视为准业主,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征得开发商的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利将房子出租。她特别强调,出租并未给新房带来损害。随即,记者又联系了开发商负责楼盘销售的有关人士,该人士却拒绝对此事表态。
记者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金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新房交付前,用来赚取利润的情况并不少见。北京市建委在5月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称,如果开发商有列举的52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将对其项目的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网上签约手续暂停办理直至该企业完成整改。在这52种违规行为中就明确包括了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
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刘桂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业主在入住前,物业公司没征得业主同意私自将房屋出租,即使在房屋交付时能将房屋还为原貌,其使用价值也肯定会有减损。另外,业主购买新房时与开发商都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他建议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张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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