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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踩急刹 乘客受伤获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4:20 中国消费网

  410路公共汽车因紧急刹车造成张女士肩膀骨折,张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到法院,北京丰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

  2005年6月25日,张女士乘坐410路公共汽车从环三环车站到郁花园车站,当车行至丰台区新发地桥南500米时,因司机踩急刹车将张女士摔伤。当日,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张
女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为张女士支付医药费。后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又将张女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

  丰台区法院认为,张女士乘坐公交公司负责运营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张女士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属于公交公司违约,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张女士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必要费用。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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