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祎
昨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出台也使上海的食品监管从单纯的经济处罚转变为注重社会责任优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副所长李洁告诉早报记者,召回是一种产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是指产品生产经营者在获悉其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以消除缺陷产品对人体的危害风险的一种做法。
弥补行政处罚的不足
食品监管部门认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管理以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的宗旨,弥补了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以事后惩戒为主的不足;充分体现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有助于加强企业的责任感,鼓励企业诚信自律。
此项《规定》明确了缺陷食品的界定范围、实施主体、监管部门,并对于缺陷食品的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等基本要素和召回的实施程序,以及对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生产经营者负责召回
实施召回的是进入本市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判断缺陷食品以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可产生健康安全隐患为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缺陷食品召回行动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履行召回义务,负责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根据风险分析原则,并与采取的召回措施相对应,分为三种级别的缺陷食品、三个召回层面以及自主召回、责令召回两种召回方式。
召回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缺陷食品召回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者拟实施的自主召回,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对于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应当主动召回的情形但其未实施的,或者召回未到达预期效果等情形时,应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
对违法者行政处罚的裁量以是否消除对公众的危害为原则。根据召回的实施情况,分别设定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条件:对于实施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从轻实施行政处罚;反之,对于拒不执行召回令的,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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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分三个级别
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危害健康危险的大小,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缺陷食品。
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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