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6月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5号令的形式正式对外发布。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第25号令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利用户外场所、交通工具等形式发布的4类户外广告须进行发布前登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
须进行发布前登记的4类户外广告为:(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
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为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第25号令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第25号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标注登记证号;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规定了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自行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证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的罚则。
第25号令对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中已经不符合户外广告监管实际情况的条款、其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以及按职能分工应当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做出规定的条款做了删除。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了解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1995年12月8日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据悉,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编辑: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