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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名燃气用户状告新乡市发改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4:54 中国消费网

  认为燃气表产权属于燃气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的燃气用户对每月缴纳的2元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提出质疑。由于新乡市物价部门专门为燃气公司下发了收费文件,新乡市民王合安等2012名燃气用户,一纸诉状将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乡市发改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新乡市发改委颁布的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文件无效并撤销。日前,此案已经开庭,2012名燃气用户等待着判决结果。

  ●燃气表维修为啥要用户掏钱

  1993年,新乡市民王合安等燃气用户每家出资2500元,由市煤气公司为其安装了管道

天然气。1999年,市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到王合安居住的国有103厂家属院收取100元(两月分摊)的燃气表维修、更新费,遭到王合安等许多消费者的反对。

  2001年7月,新乡市煤气公司再次到103厂家属院收取燃气表维修更新费,这次不同的是煤气公司将费用分摊到了每个月中收取,即每月收取2元钱,8年后由市煤气公司统一更换新燃气表。

  王合安等消费者当场提出质疑,认为燃气表是市煤气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必备的计量工具,其所有权归煤气公司,消费者没有义务为煤气公司的财产维护和更新买单,煤气公司没有权利将这笔费用强制均摊到每月和燃气费一同收取。

  新乡市煤气公司遂出示了2001年7月2日由新乡市物价局(后并入新乡市发改委)下发的新价工字(2001)117号文件,这份《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该市使用管道气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燃气表收取2元钱的维修更新费;燃气表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燃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换。

  1998年,新乡市煤气公司变更为新乡市煤气总公司,2002年变更为新乡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从2001年起,新乡市煤气总公司和新奥公司依据上述文件收起了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据悉,新奥公司共拥有燃气用户约8万户,如果每月每户收取2元的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每年将向消费者收取190余万元。自2001年7月至今的将近5年间,这笔费用已累计超过了900万元。

  ●为每月2元钱较真了4年

  早在2001年8月,王合安就曾质疑新乡市煤气公司收取2元/月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涉嫌侵权,并一纸诉状将新乡市煤气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用户2元/月的不合理收费。最终法院以被告有新乡市物价部门收费文件为由,判决王合安败诉。

  败诉后,王合安查询了很多资料。发现依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25条“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的各类燃气设备、计量装置、燃气器具……”的规定,作为燃气计量装置的燃气表的产权应该属于燃气公司,在其他地区的地方性燃气管理办法中更是直接界定燃气表的产权归燃气公司。

  2005年2月,王合安等146名燃气消费者向新乡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新乡市物价局新价工字(2001)117号文件进行复议。复议期限已过,王合安等146名消费者多次请求和催促,新乡市政府没有回应。2005年10月,王合安等146名消费者一纸诉状将新乡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新乡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今年1月2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合安等146名消费者的行政诉讼,较真的王合安等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今年2月,新乡市王合安等2012名燃气消费者联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这次的被告换成了新乡市发改委(原新乡市物价局并入了新乡市发改委)。这份2012名燃气消费者联合签名的起诉状认为,新价工字(2001)117号文件所审批的2元/月燃气表维修更新费没有法律依据;原新乡市物价局连燃气表的产权属谁、由何方负责维护管理都不清楚就下发收费文件极不严肃,其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应确认无效并撤销。

  ●呼吁有关部门明确燃气表产权归属

  日前,引人注目的2012名消费者集体诉讼新乡市发改委违法审批气表维修更新费一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王合安等消费者代表认为,燃气表属新乡市新奥公司为收费而使用的计量工具,新奥公司是其产权所有者、受益者,应该为燃气用户提供免费更换。即便需要消费者买单,按国家规定的10年使用寿命计算,气表的成本加上17%的

增值税,每月应该分摊到消费者身上1.84元,不是2元。

  谈及此案,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李汉生主任表示,今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联合发布观点,认为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因此,燃气表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李汉生还表示,目前全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燃气表的权属,有关立法机构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计量表产权归属,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将大有裨益。(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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