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的狗将霍先生咬伤后,两人理论、互殴中,柳先生又将霍先生咬伤。接连被咬伤的霍先生将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柳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霍先生7500元经济赔偿款的判决。
据介绍,2004年11月的一天,霍先生在自家楼下被同楼门柳先生家的狗咬伤,二人理论后双方互殴,柳先生又将霍先生面部咬伤。医院出具了霍先生左面颊皮裂伤,长约2厘米
,不规则;左小腿犬咬伤,共休十七天的诊断证明。其间,霍先生支付了药费、医疗费、交通费600余元。此外,霍先生因误工,单位扣发5400元工资及8000元全勤奖。
2005年9月,霍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柳先生赔偿各项实际发生损失1.4万余元。一年后,待面部疤痕修补整形手术相关费用发生再行诉讼。
柳先生称,霍先生对自己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减轻己方赔偿责任。霍先生主张的误工损失证据不充分,故不同意霍先生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柳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霍先生被柳先生家狗咬伤,柳先生应对霍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互殴有同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案情、责任及损失情况判令柳先生给付霍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是适当的,应予维持。 (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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