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出台 旅行社禁让导游垫付团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9:46 中国消费网 | |||||||||
经劳动监察部门查证核实,因旅行社原因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逾期不改的,将会按未签合同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媒体曝光。这是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该通知中规定,今后,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相关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
此外,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导游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办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因旅行社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旅行社每人500元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 “但是兼职导游还是很难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孙双兴说,与其他行业相比,目前旅行社劳动市场不规范情况较多。但是,劳动局监管的范围,只是在旅行社和导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而兼职导游因为不存在合同和工资,只能涉及报酬。(编辑: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