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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立法执法面临四大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9:19 中国消费网

  5月30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主办、广东省工商局承办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记者获悉,从1995年到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行业垄断案件6073件,行政垄断案件475件,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竞争执法实践上看,当前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面临四个主要问题亟待解决。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破地区封锁、
地方保护、规范垄断性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姜瑞斌说,从竞争执法实践看,当前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面临四个主要问题:

  一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性垄断开始出现,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加严重。国家工商总局调研显示,在华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也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跨国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这些问题目前还缺少有效应对的法律措施。

  二是,假冒伪劣、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垄断行为,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为交织在一起。在工商系统查处的限制竞争案件中,商业贿赂行为往往相伴而生,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有密切关系。因此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工作要针对我国国情,研究有效的执法体制和方式。

  三是,进一步衔接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共同维护竞争秩序。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来开展的,但由于行政执法机关手段有限,对一些垄断行为的制止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影响了对反竞争行为的有效制止和规范。

  四是,执法机关过于分散,在执法体制上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的现象。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的一项调查显示,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目前我国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部门有十几家。这种多头执法、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体制,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效果受到影响。

  姜瑞斌建议,尽快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反垄断法尽快出台。进一步加大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一批滥用垄断地位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案件,努力制止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反垄断执法和治理商业贿赂紧密结合,严厉查处垄断性行业、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积极开展研究,对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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