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生产厂商向提起诉讼的消费者赠送正品电池
郑先生的起诉理由:
根据权威推算,手机本体的正常使用寿命应在五六年以上,而电池的使用寿命却只有一两年,生产商既然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正品或其认可的电池,那么在卖给消费者手机后,仍
对维系手机的正常使用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
所以,生产商应该在原装电池失效之后且在手机正常使用寿命未满之前,继续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正品或其认可的电池”的义务,用以保障该手机能达到其应当具有的使用寿命。否则便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手机配件的通用性将加强
记者了解到,国家信产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正在着手对包括充电器、电池等在内的手机配件进行标准化的制定工作,目前相关的草案已经完成,届时手机配件的通用性将随之加强,手机电池问题解决有望。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玮玮、朱仕宏、张文辉)手机电池失效,市面上买不到原装电池,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买一块非正品电池替代,或者干脆换手机了事。但中山一位消费者却很较真,他将手机生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厂商赔偿因此导致手机停用的损失。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国内首起手机电池索赔案。
据了解,在临近开庭前几天,手机生产商电话联络郑先生,表示可免费赠送两块正品电池给其使用,还可附送一些品牌礼品,并希望郑先生撤回起诉。
手机停产无处买电池
2004年2月,中山市民郑先生买了某国外著名品牌手机一台,2005年11月,郑先生发现原随机电池经常失效。
他联系到了该手机生产商在当地授权的客户服务网点,要求购买新电池。但没想到,该网点却告诉郑先生:该型号手机已停产,建议他直接与厂家联络购买。但生产商总部竟然也表示已没有该款手机的正品电池供应。
而市面上其他商家只能提供非正品配件,因此郑先生不敢购买。2006年1月起,该款手机也被迫停用。
2006年3月28日,郑先生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该著名品牌手机生产商侵犯消费者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生产商履行恢复供应该型号手机正品电池的义务。郑先生同时提出,如该生产商不能履行,则请求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共3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而350元的损失是依据手机的正常使用寿命加以折旧算出的。中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决定择日开庭审理。
手机厂商免费赠送电池
据了解,这起诉讼引起了该品牌手机生产商的高度重视,在临近开庭审理的前几天,手机生产商的北京总部人员电话联络郑先生表示:可免费赠送两块正品电池给其使用,还可附送一些品牌礼品,并希望其撤回起诉。
考虑到诉讼的主要目的已达到。郑先生在收到了礼品邮包后,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到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双方最终和解。国内首起手机电池索赔案以消费者要求得到满足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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