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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三者险存在六大不同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4:00 中国消费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强险是我国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强制性、赔偿原则、保障范围、经营原则、责任限额分项以及条款与基础费率等几个方面上。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
管理、单独核算。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保监会有权要求有能力承保的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由于其自身的商业保险属性以及缺乏国家立法支持,该保险投保率较低,在35%左右。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的是不分项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

  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今年4月份,曾有媒体报道“交强险最高限额初定在5.2万元左右,过错驾驶员造成死亡伤害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无过错死亡伤害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但报道中的说法随即被保监会否认。

  ■赔偿原则发生变化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障范围宽

  据了解,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这一点与目前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很大区别。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等项目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此外,一些公司还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等级、数额的免赔率或免赔额。

  ■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

  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盈不亏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统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 (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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