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首次启动判后释明听证程序,由一名副院长和4位资深法官组成听证合议庭,听取案件当事人海口金轮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诉,请原承办法官面对面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答疑解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对本院作出的民商、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组
织听证会,针对申请释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释明听证仅限民商、行政案件的裁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光琼说,创建这一制度的目的旨在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也是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一大举措。
张光琼介绍,目前申请释明听证的范围,只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行政案件的裁判。
目前规定当事人提出释明申请的情况主要有5种:1、认为证据运用不当,遗漏证据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没有认定或认定有误,影响裁判结果的;2、认为作为裁判依据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或者虽经质证但采信不当,影响裁判结果的;3、认为确定举证责任分担不当,造成裁判结果不公的;4、认为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影响裁判结果的;5、认为诉讼主体错误,没有依法履行释明义务,裁决中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越诉讼请求,造成裁判结果不公的。
一次释明未能说明清楚者可再行释明
释明听证会一般均由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组成,由法院院长、副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主持,其他成员由立案庭庭长或者副庭长、原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以及主持人指定的其他资深法官组成。
合议庭认为原判正确,释明听证已对申请释明的事项作了相应的释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释明意见书》;认为案件本身存在错误或有严重瑕疵,符合复查条件,决定立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一次释明不够,未能说明清楚,需要再行释明听证会的,通知申请人择日再行听证。听证合议庭对当事人反映案件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者违纪情况的,应当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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